我国性自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综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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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性自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综述(上)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注:本文原文发表于《判解研究》2005年第3辑,此文本对2005年的资料进行了补充,相关观点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补充。本文以《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1]民法学界对性自主权的确认和保护相关研究为主线,兼顾性骚扰、涉性刑事犯罪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上以及人权领域的性权利研究,试图梳理出我国学界性自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限于文章的主题和篇幅,本文没有深入分析学者对于同性恋等少数性现象(minoritysexuality)的研究,另外也未完全涵盖被民法学者引用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如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对于性问题的研究成果。本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文本分析,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尽量保持中立态度,不歧视任何关于性问题的研究成果中蕴含的性取向。除特别必要作解释和评论之处,尽量引用原文或者精炼体现原作者思想,试图对我国相关研究进行一次比较详细、完整的客观反映。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性自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中反映出的规律、问题的总结和对下一步研究的展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研究收集资料的范围主要是各种法学学术期刊、专著、专业性报纸、连续出版物、教科书、学位论文和法学词典;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分直接从权威学术网站(如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法学网等)获取的重要学术资料也被纳入本研究范围。笔者总共收集到与性自主权有关的各种学术资料近300篇(本),其中2002年之前的绝大部分资料使用的是“贞操权”的称谓,因此本文在对这些资料分析的中也将沿用“贞操权”的称谓。按照这些资料公开发表的年份[2]对这些资料进行顺序排列后分析发现,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性自主权的研究始于80年代中后期,以重大理论成果和重要理论观点的提出为标志,从时间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研究空白期(1991年之前)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婚姻自由,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了婚姻自主权,但都没有规定与性有关的人格权,因此从立法层面讲,我国贞操权研究在立法上的就先天不足。而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性交往往与淫欲是相提并论的,除了繁衍后代之外,任何目的的性交都是邪恶与罪孽。在这样背景下,尽管有学者认为“性为纯个人的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不但没有因为其“个人属性”而出现人格权法上的研究,反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一问题也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禁区。”[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80年代中后期,有学者开始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研究中提到贞操权这个词汇,并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适用于侵犯贞操权行为的争论[4]。有学者持肯定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不足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扩大适用于侵犯贞操权等行为[5],也有学者持否定说[6],认为除《民法通则》第120规定的四种权利之外,“侵犯其他人格权的行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7]。遗憾的是这些文章并未涉及到对贞操权本身的讨论。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词典》将“贞操”等同于“贞节”,即“旧指女子不失身或不改嫁”[8],另外两部随后出版的法学词典也作同样解释[9]。尽管同期也有法学词典区分了贞操义务和贞节[10],但对贞节的定义占据了主流,甚至直到1997年还有法学词典在沿用这个定义[11],可见影响之深。1988年出版的我国较早一部人身权著作——孟玉先生著《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没有提到贞操权的概念[12],1990年出版的佟柔教授主编《中国民法》[13]也没有提到贞操权。梁慧星教授在其1988年出版的《民法》中,对传统民法上的人格权进行了列举,没有包括贞操权[14];另外在他1989年出版的《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列举的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人格权仅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和信用(第12、823、824条)”[15],没有涉及到与贞操权相关的《德国民法典》第825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条。可以说在90年代之前,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贞操权的研究还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二、贞操权概念的提出和初步研究(1991-1993年)(一)社会意识的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在1991年10月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夫妇生活抽样调查,该调查的研究报告认为:“妇女主体意识不断崛起中,在性方面的自主权有了显著的提高,妻子在性生活的自主权方面与男性趋于平等。”[16]这表明,伴随着改革开放后10年我国社会的巨大发展,人们的性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因此“妇女自我决定的性、生育的价值、对自身身体拥有的权利等性研究才得以突破。”[17]这是我国社会性意识积极进步的表现,也是贞操权理论提出的社会意识基础。(二)贞操权理论的提出1991年出版的张俊浩教授主编《民法学原理》从人格权角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贞操”和“贞操权”的法律概念,并在人格权体系中将贞操权归入精神性人格权中的尊严型人格权,与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精神纯正权和信用权并列[18]。该书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了“贞操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要求”、“侵害贞操权的主要样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强奸”、“民事救济手段与自由权的救济相同”等观点,在理论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该书第157页注释1还提到了关于侵害贞操权的间接损害,即对配偶名誉权的侵害和侵害未成年人的贞操权间接损害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前瞻性。该书作者认为宪法、婚姻法、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肯认了……贞操等人格权”[19],但后文分析时又认为:“贞操是不为婚外性行为操行”、贞操权是“自己的贞操不受玷污的人格权,亦即不允许他人与自己实施婚外性行为的权利。”前后对比可以看出,作者尚未明确区分出与性有关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笔者以为,这可能与该书作者并未承认婚姻自主权的人格权地位有关[20]。但瑕不掩瑜,尽管该书关于贞操权的篇幅很小,却开创了我国民法学界对贞操权研究的先河。(三)“性自主权”称谓的提出在这一时期,有学者在批判“西方世界的性自由”时提到了性自主权的概念,并认为根据“社会主义性道德的要求”,性关系和行为必须完全出于双方的自觉自愿,“性行为的自主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对不自愿者性自主权的侵犯[21]。另外有学者还提到,“男女有平等的性的自由权利,性关系是夫妻双方真诚相爱、专一严肃、欢悦结合的行为。”[22]但也学者在探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自由时认为,婚姻自由的基本要素可以分为意志自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性自由权利三项[23],尚未能将性自由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这个时期“性自主权”的称谓并不具有具体的人格权内容,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甚至纯粹是一种文义的表达方式,却实实在在的是作为人格权的称谓被提出,这为10年之后的“贞操权”改名“性自主权”作出了有益尝试。(四)这个时期的其他研究进展这个时期,有学者提出了贞操权的“双重纯洁说”,认为“贞操权是主体维护和决定其身体、精神的纯洁的权利,纯洁性是其权利的客体。”“纯洁性这一贞操利益实际上是主体满足其社会评价需求的要素。”[24]该学说注意到了性纯洁这一贞操权的核心表面价值,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局限性在于过分强调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纯洁性,而没有注意到贞操权的性自主本质。在性自主的保护方面,已经开始有学者从侵权行为法角度提出,侵害贞操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赔偿和精神创伤的抚慰金赔偿[25]。有学者在探讨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谈及了贞操权[26],在某种意义上讲,这表明部分学者已经接受了这一学理概念,否则作者不会在一个不直接讨论贞操权的文章中顺带提及。还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基础上,提出应该通过概括式和列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式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规定一般人格权,另一方面对贞操权等人格权采用列举的方式,给予特定保护[27]。这个时期的法学词典开始出现贞操义务是“专一的性生活义务”[28]的提法,但大部分法学词典还在沿用贞节和贞操义务的概念[29]。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理论研究,初步提出了贞操权的相关理论,为此后的研究开创了新的理论领域。但囿于当时的人格权理论缺位,大部分学者将贞操权包含在婚姻自由中,并将身体和精神的“纯洁”混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三、学理研究阶段(1994-1999年)1995年,我国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我国首例因婚内强奸行为而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当地妇联组织针对该案组织开展了“男女性自主权是否平等的大讨论”,得出了“妻子同男子一样也有自己的性自主权”,夫妻“之间的性权利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强加于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进步性,这可以说是我国社会意识层面对于性自主权较早的一次社会讨论[30]。(一)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上的研究从时间上,这个时期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人格权法新论》与人格权法上研究的展开(1994-1995)(1)以《人格权法新论》为代表的理论成果(1994)作为我国人格权法研究的里程碑,1994年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明确提出贞操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该书第二编“具体人格权”单独设第十三章“贞操权”,分五节用26页的篇幅[31]详细分析了“贞操权”的相关问题。该书对贞操权的历史演变、法律调整、贞操和贞操的概念、侵害贞操行为的特点、认定和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总结了自贞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中国民法学界被提出后到1994年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详细的阐述,论证了贞操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或从属于婚姻自主的基本观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较于之前的研究成果,该书对于贞操权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理论成果:1、通过对贞操概念历史演变的分析,得出了“社会主义贞操观既要保留传统的合理的观念,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新时期的要求”[32]的科学结论,为此后民法学界的贞操权研究取掉了“封建遗毒”的标签,无疑是极大扩展了理论空间。2、通过对国外立法例(主要是德国立法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的介绍和借鉴,第一次提出“在今后的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典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过程中,将贞操权列入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33],为理论研究向立法实践的指明了方向。3、提出“贞操问题往往与整个民族的观念相关联”[34],注意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于性问题的关注,首次将“民族性”和“社会性”引入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贞操权确认和保护体系的研究工作。4、针对“婚姻义务说”和“双重纯洁说”的局限性,提出了贞操概念的“三位一体说”[35],该理论作为通说指导了此后10年我国的贞操权研究。5、通过贞操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对比分析,得出了“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结论,有力的反击了当时的“人格权否定说”和“身份权说”,为建立科学的贞操权确认和保护体系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6、该书还从侵权法角度,详细的讨论了侵害贞操权行为的特点及其认定,侵害贞操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特点,分别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进行了讨论,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义,为此后的侵害贞操权民事责任研究构建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另外,该书还有很多具有思想性的观点,例如“公民不得滥用贞操权”、“贞操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侵害贞操权主体的直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性和间接性”、“夫妻关系的缔结,是以双方放弃性自由权利为代价的”、“贞操权本身就仅仅是保有性自由而获得内心快乐体验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3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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