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建立健全我县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目标,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和《咸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咸政发〔2011〕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2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实施步骤为了积极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情况,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成立组织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各乡镇、要全面调查,摸清参保对象底子。及时同相关部门联系,尽快摸清参保对象基本情况,明确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还要摸清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基本情况,对全县城镇居民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摸底资料测算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印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帐、参保登记手册和待遇领取证等相关表册,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专用票据。3第二阶段(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宣传动员阶段。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县上召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召开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全方位的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大好机遇,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一要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乡镇、要集中10天左右时间组织机关干部深入进行宣传动员。采取组装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使广大城镇居民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二要召开试点各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培训会,培训乡镇经办人员,为顺利征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基础。第三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积极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作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日。各乡镇要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机关干部下村入户、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出据专用票据,登记造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将本乡镇参保人员登记表和缴费情况统一收集汇总,并逐人进行审核,无误后4上报县经办中心,县经办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逐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填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同时对各乡镇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对象开始保险金发放。五、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40%。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残疾人补贴。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贴,中度残疾人补贴100元,轻度残疾人补贴6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5六、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七、养老保险待遇(一)待遇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100元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二)领取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6补缴)。(三)政府补贴。建立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即出口补)制度。基础养老金筹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八、基金管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实行县级统筹,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局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九、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7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县上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和县农保办合署办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并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