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及案例解析财务部王立磊内容概要工作时间的相关法律条文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劳动部发[1994]521文件中:第四条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含义及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案例分析-1.标准工作时间的含义【案情简介】某橡胶厂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和计时工资制。该厂规定,早班工人在每个工作日上午8:00正式开始工作至当天下午5:00下班。午餐及午休时间为1小时。另外,还规定为做好工作前的准备,要求早班工人须在7:45到岗,在预热机器的同时更换服装,听车间领导布置当天工作。管理过程中,橡胶厂发现部分工人在工作时常常以上厕所为名,缩短实际工作时间。于是,限定早班工人每人每天有半小时如厕时间。同时,将案例分析-1.标准工作时间的含义下班时间调整为5:30。该新规定执行一个月之后的发薪日,部分早班工人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橡胶厂应当支付他们相应的加班工资。遭到厂方拒绝后,他们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要求橡胶厂补发他们相应的加班工资。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否合法案例分析-1.标准工作时间的含义【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橡胶厂早班工人在7:45至8:00之间的15分钟用于预热机器、更换工作服、听领导布置工作的时间系工作准备时间,应当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橡胶厂以“如厕”为名给予劳动者的30分钟系人体自然需要时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范畴。加起来共计8小时45分钟,确实已经超出了8小时。因此,橡胶厂理应支付早班工人每个工作日45分钟的加班加点工资。案例分析-2.月加班时间最高限制【案情简介】某制衣厂一直实行标准工时。2014年3月,厂方接到一大批制衣订单,要求员工在2个月内,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工厂将按法律规定以员工本人平日每小时工资为标准,支付每日2小时延长工作时间150%的劳动报酬。员工感到偶尔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还能多拿一点劳动报酬,但长时间的每日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有点吃不消,于是与厂方商量能否减少一点加班时间。但厂方答复说,为了赶制订单任务,只能如此加班。制衣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案例分析-2.月加班时间最高限制【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即法律规定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最高上限。案例分析-2.月加班时间最高限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分析-2.月加班时间最高限制本案中的制衣厂虽然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让劳动者加班,虽然也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要求劳动者在2个月的标准工作时间外,每日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将导致劳动者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且又不属于可以依法允许的法定情形,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制衣厂的做法是违法的。案例分析-3.月计薪时间如何计算【案情简介】某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夏先生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时,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双方产生的分歧。用人单位认为,法律规定法定假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计算双休日加班工资基数时,不应减去一年中11天的法定假日,即平均月计薪天数应该是(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那么,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6000元/月/21.75天=275.86元/天*200%。但是夏先生认为,在减去正常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后实际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加班工资应为:6000元/月/20.83天=288元/天*200%。谁计算的正确?案例分析-3.月计薪时间如何计算【法条链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案例分析-3.月计薪时间如何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案例分析-4.不定时工时制是否存在加班工资【案情简介】某公司2013年4月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13年8月,王某到某公司任发货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1500元。2014年5月23日,王某提出辞职,但以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412.1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公司则认为,公司发货员岗位是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定时工时制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呢?案例分析-4.不定时工时制是否存在加班工资【法条链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案例分析-5.法定休息日加班费能否以补休代替【案例简介】2014年中秋节,某公司安排员工徐某值班。财务经理说,这种情况要支付徐某300%的工资。CEO得意地说:“支付什么加班费,到时候安排补休不就完了。”果然徐某在节后,被安排补休了1天。月末领工资时,徐某发现值班工资并没有按300%发放,就去找财务经理询问原因。财务经理说:“你回去看看劳动法,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虽然心里不舒服,但苦于无理可申,徐某悻悻地回家了。法定休假日能用补休来取代300%加班工资吗?案例分析-5.法定休息日加班费能否以补休代替【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