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课时:64学时任课教师:赵美红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汽车保险制度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第三章汽车损失保险第五章汽车责任保险第六章汽车承保实务第七章汽车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保险第一章绪论汽车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汽车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为社会的经济建设提供支撑的同时,由于汽车的使用所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汽车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交通安全的社会问题紧密相关,在补偿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本章从保险概论、汽车保险及其种类,以及汽车保险的发展史等角度介绍有关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第一节保险概论第二节汽车保险的发展史第三节汽车保险的种类第一节保险(Insurance)概论《汉默拉比法典》:古埃及沙漠骆驼商队,分担沙漠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的风险,约定未受损失的商人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资助给受损失的商人,若全部安全到达,每个人取出一小部分留作下次损失用。一、保险的起源保险的萌芽: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精神的合作保险;二、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济制度: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补偿财产损失,因此对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危险给予了经济保障;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其损失补偿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中几个专业术语保险标的: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其投保时,投保人就变成了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是指从事保险一系列相关业务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其形式主要分为下列三种:•保险代理人: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人:依法设立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保险必须对事故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的关系;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三、保险的要素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一、风险概念风险是构成保险制度的第一要素,无风险无保险!风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不确定风险事故有可能发生但不一定发生,保险才能成立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不确定某一特定事故的发生可以肯定,但何时发生不能预测风险事故导致的后果不确定事故发生虽然是确定的,但所导致的结果无法预料二、可保风险保险必须对事故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保险用经济手段来补偿损失,属于善后对策。经济补偿决定了无法使已毁灭的原物恢复,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用货币补偿损失。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众多投保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什么关系,实际上建立了互助互济的关系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投保人分担的,为确保公平合理,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如果未来风险发生的概率不同,而保险费分担额度相同,必然导致一部分风险较小的人退出保险,剩下风险较大的对象,每人的分担额度必然过大,将导致无法分担,保险制度就无法维持了。保费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从保险的内容上看,保险不仅是事故发生时补偿损失,也是预测未来风险事故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准备制度。所以呆险必须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责任性。保险的对象是在观察大量风险现象的基础上,敢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风险客体。如房屋、车辆、货物、船舶、飞机、农作物、信用、责任、债权,甚至生命与身体机能等。四、保险的对象1、物质标的物2.人身标的物五、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2.互助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3.法律性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4.科学性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六、保险的分类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3.政策保险按保险的性质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4.人身保险按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分类1.法定(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1.原保险;2.再保险;3、重复保险第三节汽车保险的种类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付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汽车损失险汽车损失保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毁损灭失给予以赔偿的保险。汽车责任险一般遵循“无过失,无责任,无损害,无赔偿”。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汽车损失险或汽车责任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包括:第二节汽车保险的发展史1866年第一辆汽车诞生,的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给人们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19世纪未20世纪初,世界的汽车工业处于萌芽阶段。当时的汽车无法与当今现代化的汽车相比,其内部设施简陋而工艺粗糙,驾驶者大多经验不足,加之道路狭窄,驾驶汽车在当时是非常冒险和不安全的行为,精明的保险商没有错过这种商机,因此,汽车保险便应运而生。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英国又制订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求偿法”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4.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1.起步比较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0年开办了汽车保险业务;2.1985年,我国首次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5年制定了《保险法》,确定了法律地位;3.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目前我国汽车保险收入占总财产保险收入的60%以上,但由于保险历史较短,还需要继续完善。第二章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不论作为商业性保险,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它的运行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为基础。第一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第二节强制汽车保险制度第三节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第四节汽车保险的代理制度第五节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第一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就是行为人不能证明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无过失责任: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依法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原则。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别的责任。它与过失责任原则比较有以下区别:区别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损害结果责任范围全部赔偿限额赔偿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第三者负责,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负经济赔偿义务,往往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依法负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第三者不能举证其受到的损害是由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不能请求被保险人的赔偿,更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二、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过失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汽车保险仅存在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第三者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的求偿权,也没有对赔偿金额主张的优先权;交通事故发生于瞬间,事故原因大都非常复杂要证明谁的过失十分困难,举证难;诉讼程序复杂,实践比较漫长;过失责任保险制度的缺点:无过失责任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应按照限额损失给付;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者强制保险的一部分;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第二节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一、概述具有强制性,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具有不可选择性;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具有公益性;特征:我国的强制车辆责任保险:2002年10月,中国保监会已经起草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弥补了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空白。第三节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制度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制定和保险费率的厘定时,一般表现为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两种制度。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多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而我国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定汽车保险法规和立定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一、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车主义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的影响因素:汽车使用性质、车型汽车的使用目的汽车的厂牌型号、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强调了车的因素,忽视于人的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很多因素;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合理,无法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使用;从车主义汽车保险制度的缺点: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上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唯有无赔款优待体现了从人主义。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定汽车保险法规和立定保险费率时,以考虑驾驶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的影响因素:驾驶员年龄或出生日期驾驶员的性别驾驶员的职业驾驶员的婚姻状况驾驶员的驾龄驾驶员的事故记录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惯附加驾驶员的数量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具有奖优罚劣的功能;保险费用的负担比较合理;可以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的特点: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从车主义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通过逐步改革过渡为以从人主义为主的汽车保险制度,将是我国汽车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第四节汽车保险的中介制度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限制;行为范围和权力范围的限制;一、保险代理人1、代理人的法律资格2、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资格:《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资格:授权留下资格证书,并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人的营业资格:营业许可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被视为同一人;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力和义务都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