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相关配套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及工商部门对其履职信息。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效能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实施。市工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本单位登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企业住所在**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示由市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部门负责。第五条市局成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系统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第六条市局建立内部联动响应的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2—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联席会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全市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通报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情况,研究解决信用信息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督办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落实。第二章公示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局相关科室、单位(部门,下同)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审、公示相关信息内容,并负责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八条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工作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率稳步提升;(二)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三)指导和协调全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全市工商部门履职信息公示工作;(五)负责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的推送工作;(六)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调研;(七)收集、整理和报送对外省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八)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第九条法规科工作职责是:(一)负责督促办案单位实行案件网上立案;(二)指导和协调全市系统办案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3—第十条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市局办理的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录入、公示;(二)负责检查、督办县市区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公示。第十一条登记注册分局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市局登记管辖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登记、股权出质、股权冻结等信息的录入公示,以及其错误信息的修改、遗漏信息的补录;(二)负责引导和督办市局监管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第十二条经济检查支队(办案单位)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直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二)负责向本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对外省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信息;(三)消除行政处罚不良影响标注;(四)向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第十三条督察队工作职责是:负责将信息公示工作纳入督察计划,并组织开展重点督查。第十四条监察室工作职责是:监督和检查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不力和违纪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第十五条县市区局、市局行政分局工作职责是:(一)引导和督办辖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二)负责本单位履职信息公示工作;(三)负责外省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上报工作;—4—(四)完成市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第三章履职信息公示内容和规程第十六条履职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信息应按《条例》规定,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十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登记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分支机构信息、清算信息。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由登记注册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录入后,进入系统自动推送公示。第十八条股权出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数额、出质设立登记日期、出质状态和变化情况。股权出质信息由登记注册机构在办理登记录入后,进入系统自动推送公示。第十九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登记编号、被担保债权数额。—5—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公示由办理机构在办理登记、信息录入后直接推送公示。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法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三)消除不良影响的标注。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同一媒介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定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由各办案单位负责录入,并在案件办结后的法定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检查实施机关、类型、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抽查检查结果由负责抽查检查机构(含受委托单位)直接将抽查结果录入业务系统,由系统自动推送至公示平台。第二十二条经营异常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作出决定机关、列入异常名录原因、列入日期、移出异常名录原因、移出日期。—6—经营异常信息(异常状态标记)由作出异常名录决定机关或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录入公示。第二十三条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推送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外,相关单位对其他信用信息的公示应建立工作台账,记载信息产生时间和内容,定期提交信用信息监管机构备案。第四章责任制度第二十四条实施信用信息公示,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相关配套规章及本办法明确的职责权限执行。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公示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责,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加强信息公示工作检查、督办和落实。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一)出现迟报、漏报、误报、错报等贻误信息公示工作的;(二)履职信息公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开展不力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程序送审报批或不按规定实施信息公示的;(四)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到信息公示系统的;(五)擅自解除或增加信息公示内容产生后果的;(六)其它未按规定实施信息公示工作的。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纪律—7—处分。(一)对连续2个月年报公示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排名靠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二)对截止到年报公示结束,年报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排名靠后的单位分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三)对在年报公示中弄虚作假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范由市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