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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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汽车保险条款学习任务六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单元一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一、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推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建立了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书名: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书号:978-7-111-52303-1作者:周燕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单元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一、我国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因1.发展历程2.实施原因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1.公益性2.强制性3.实行“无过错原则”4.赔偿范围的广泛性5.实行分项责任限额6.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单元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一、投保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二、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三、保险责任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四、责任免除1)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被保险人所有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五、保险费1.交强险的基础费率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驾驶教练教学用车,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蓄电池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驾驶教练教学用车,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蓄电池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2.基础保险费的计算(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3.交强险费率的调整4.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六、保险期限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4)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投保标志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变更1.合同的解除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2.合同的变更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单元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救助基金的定义2.救助基金筹集1)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3.救助基金使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索赔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赔偿处理(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学习任务七汽车商业保险单元一汽车损失保险一、汽车损失保险概述(一)汽车损失风险1.汽车与自然灾害(1)自然灾害及其本质(2)汽车与自然灾害的关系2.汽车与意外事故(1)意外事故的本质和特点(2)汽车与意外事故的关系(二)汽车损失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二、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1)客车。2)货车。3)挂车。4)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5)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三、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一)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1.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1)碰撞(2)倾覆(3)坠落(4)火灾(5)爆炸(6)外界物体坠落(7)外界物体倒塌(8)受到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2.下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1)雷击(2)暴风(3)暴雨(4)洪水(5)龙卷风(6)冰雹(7)台风(8)热带风暴(9)地陷(10)崖崩(11)滑坡(12)泥石流(13)雪崩(14)冰陷(15)暴雪(16)冰凌(17)沙尘暴(18)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二)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四、汽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饮酒是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②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③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④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⑤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⑥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3)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②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③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维护、改装期间。④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二)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4.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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