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XXGROUPCO.,LTD汽车保险原则汽车保险与理赔主讲人:刘淑君汽车保险原则目录页ContentsPage第一节汽车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第六节分摊原则第七节等价有偿原则3汽车保险原则过渡页TransitionPage情景导入某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并及时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险单。保险单生效后不久,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了某工厂,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手续。某日工厂司机驾驶该车与另一辆货车相撞,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厂司机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该公司和该工厂负责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呢?此案的焦点在哪?正文项目四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一、基本概念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如:购车后上车损险、运费保险)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保险利益的种类:所有权、担保物权、其他限制物权、占有权、财产上的期待利益、财产上的责任利益、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履约信用正文项目四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正文项目四排气歧管的主要问题五、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⑴在同一标的上,有数个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一个投保人可以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分别订立数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或者把几种不同性质的保险种类集中到一份保险合同中。⑵在数个不同的保险标的上,有同一性质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就不同的保险标的,订立同一个保险合同。案例4-1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案例4-2南京公务用车保险招标⑶在同一个保险标的上,不同的人基于其享有的不同的保险利益,分别投保保险,各自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案例4-3合资购车,单个购险正文排气歧管的验证试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项目四六、保险利益的时间以及属人效力⑴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传统观念: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也有保险利益;现代观念: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有保险利益案例4-4、案例4-5⑵对于受益人或者保单持有人而言⑶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影响案例4-6⑷有关被盗汽车的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美国司法判案)七、保险利益的转移–概念:由于保险人死亡而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或者由于保险标的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者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破产而发生保险标的物作为待分配财产等情形,而导致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发生的变化。–形式死亡与继承保险标的转让(案例4-7)破产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八、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保险标的转让理赔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⑴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⑵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的,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新车主是被保险人;⑶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⑷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⑸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案例4-1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2003年9月,乌鲁木齐市采购中心组织举办“2003年乌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会”,中国人寿保险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乌市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经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顺利中标。2002年度乌鲁木齐市各家保险公司共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保险车辆1850辆,保险金额达700万元。2003年乌市车辆保险招标各中标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达到了49.1%,超过去年30%的优惠率。2003年应承保车辆将达到2200辆,保险金额900万元,节约资金预计在370万元左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正文项目四案例4-2南京公务用车保险招标南京公务用车达3000多辆,其保险费用曾高达2000多万元。后来,南京市政府采取公务用车保险公开招标。在招标会上,各保险公司在服务承诺上你追我赶,竞相做出各种诱人的优惠承诺:你的汽车在行驶途中没油了,保险公司派车给加油;你的汽车坏了,保险公司可临时给你一辆替用车;你的车脏了,可以免费洗车;你的车没空年检,保险公司帮你办;你的车出险了,七天内限时赔清……通过公开招标,把过去协议多属暗箱操作的8%的手续费、10%的无赔偿返还款全部公开化,3000多辆车的保险费从2000多万元降到1500万元,仅此一项省下了500多万元,而同时,保险公司的服务项目却增加了许多。案例分析案例4-3合资购车,单个购险•【案情介绍】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赵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1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回复,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而王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部分价值。王某与孙某的家人不能接受此答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思考题:保险公司是全额赔付,还是部分赔付?王某作为卡车财产的共有人,是否有保险金请求权?王某作为卡车财产共有人,他如何实现自己对受损财产的补偿?补偿额度是多少?赵某垫付的保险费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1.财产共有人王某未有保单中被列明为被保险人,可否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2.共有人对共人财产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3.共有财产受损,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险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中国【结论】1、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所以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王某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法院驳回其起诉。注明:国外保险法中有“额外保险人”之说!案例分析【结论】2、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3、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占为已有,应与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4、赵某为孙某垫付的保险费,也有权要求孙某的家人及王某按财产份额合理分担。案例分析★案例4-4未办过户却办保险如何理赔?【案情介绍】沈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尼桑旅行车,随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在内的车辆保险,总共缴纳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但沈先生购置该车后一直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在行驶证和车管所的登记上,车主一直都记载为某文化器材供应站。而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审查过该车的行驶证。2003年7月,沈先生又缴纳了80余元保险费。当月,车辆发生大火,被完全烧毁。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回复:沈先生并非该车车主,不能享有保险利益,且沈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的过户情况,所以拒绝理赔。案例分析本案思考题:1、法律上这辆二手尼桑旅行车车主是谁?2、沈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3、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合法有效?4、本案中保险公司中否应该履行理赔责任?【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传统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的主张是否合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利益归属于何人?保险利益归属何人应以何为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国《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中国《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中国《保险法》第22条投保人享有保险利益,投保人领取保险金案例分析传统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的主张与现代保险业务在实践中产生了矛盾!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是以谁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为准!【法院判决】•虽然该车登记记载的车主为供应站,但该站已明确表示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主张其他权利。该车的转让虽未登记公示,但没有第三人异议,也并不影响沈先生作为实际所有人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利。•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在沈先生投保时核查了车辆行驶证,因此可以推定沈先生已就该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因此,沈先生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沈先生车辆自燃损失险赔偿金14万余元。案例分析案例4-5保险标的转让后的理赔【案情介绍】王先生婚前购置汽车一部,两年前与李女士结婚。每年办理车辆保险的时候,都是以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前不久,两人由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先生同意把这部汽车送给李女士。离婚后,车辆过户手续才办妥,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向汽车保险公司说,李女士驾车就出了事故,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思考题:1、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理由是什么?2、如果本案中汽车过户和事故发生在离婚前,又该如何处理?3、你认为避免类似纠纷的最好办法是什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焦点问题:保险标的的转让是否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案例4-6二手交易未过户的保险理赔【案情介绍】贾先生想买朋友的二手车,但是双方互相信任,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贾支付车款取车后,自行购买保险,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看到了原车主的行驶证,既没有询问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