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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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小组成员:目录主险附加险主险是指能够独立承担的险种,其通常是对汽车经常面临的分先给与的保障。附加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只有购买主险后才能购买的险种,其通常是对主险保险责任的补充,其所承担的与主险承保的不重复。第三者责任险01车辆损失险02全车盗抢险03车上人员责任险0405保险责任01责任免除02责任限额03赔偿处理04赔偿计算05第三者责任险TableofContents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属于商业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的原因有自然原因,保险车辆原因,驾驶人原因以及其他原因等几种。因下列自然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2.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2.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2.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2.5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障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2未在规定校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3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4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5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6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赔偿处理索赔应该提供的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交通事故赔付比例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等同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赔偿率为5%。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载装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赔偿计算当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偿=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偿=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应赔付宋苛60000元,但根据宋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实际赔付金额应为60000×(1-15%)=51000元。假设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实应赔宋某60000×(1-20%)=48000元。案例分析2011年11月的一天,周万涛驾驶自家货车去锦州城郊的一处山上拉松树。周万涛将车停到山坡上后,到后面去装货,这时车辆后溜,因来不及躲闪周万涛被碾轧身亡。悲剧发生后,周万涛的家人查阅投保情况发现,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在商业险中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周万涛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认定车上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无果,周为涛的家人无奈向锦州市临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法院认为,死者周万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导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判定其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车上人员”,在车下即“车下人员”与“第三者”。法院还认为,由于机动车辆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周万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亦由被保险人转化为受害人,即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给付交强险保险赔偿金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0万元,共计22万元赔偿。案例解析第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险种。要准确把握这一定义应当注意把握这一定义中以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对第三者的理解。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受害人为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由此可知,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车上人员亦不构成第三者,即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不构成第三者。13524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计算责任免除赔偿处理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意外事故:(二)自然灾害:(三)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碰撞(一)责任范围倾覆坠落平行坠落火灾(一)责任范围爆炸雷击暴风暴雨(一)责任范围洪水海啸地陷崖崩(一)责任范围雪崩雹灾泥石流2.责任免除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一般分两类:(1)不可保风险造成的车辆损失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的不可保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不可保风险相同。(2)不属于可赔偿范围的损失和费用。车辆损失保险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有:(a)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b)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c)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d)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e)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f)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g)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h)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i)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j)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k)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l)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m)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n)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案例分析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称自己的普通型桑塔纳在行驶中发生自燃,虽然经过抢救,车辆的前部仍然烧毁了40%,索赔程序开始后保险公司对损坏项目进行核对理赔。在此过程中车主与理赔人员发生了异议,车主认为其车内的一台索尼高级音响设备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理赔人员却并没有将其列入清单。后经过核实,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出厂时所安装的音响设备为凯歌牌,而车主的音响设备是出厂后自己要求汽车厂更换的,这样一来,索尼高级音响就成为了新增加的附属设备,同时又为能够对这个音响进行投保。解析:理赔人员应当根据汽车专业相关知识,查明事故车辆自燃的原因,并对损坏程度作出准确判断、估算出赔偿金额。在保险条约的责任免除中“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损失”是不予以理赔的,而车主又没有购买新增设备的附加险,故理赔员对其拒赔是合理合法的。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0.6%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赔偿处理赔偿比例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关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的规定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赔偿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被保险车辆事故损失及相关费用的赔款理算为:(a)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赔偿计算(b)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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