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1保险与风险单元1保险与风险主要内容:•1.风险的基础知识•2.风险管理•3.保险分类及保险原则•4.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1.1认识风险一、风险的定义广义: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对于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收益)和负面效应(损失)的不确定性。狭义:风险是指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要素风险的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风险因素分类•根据性质可以分为:•(1)物质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3)心理风险因素•(4)社会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①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②经济价值的减少,即能够用货币来衡量。3.风险损失广义地讲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按照对象损失分为: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额外费用损失三、风险的特征•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3.某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5.风险的可变性:风险量的变化;风险性质的变化;风险的旧灭新生。四、风险的类型1.按照风险的损失对象分: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2.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的范围分:基本风险;特定风险4.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5.按照风险能否处理分: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五、风险管理•1.定义指个人、家庭和企业等经济组织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减少风险的负面影响,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决策及行动过程。2.特征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风险管理是由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环节构成的,其核心是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管理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动态化过程。3.风险管理的作用增强风险面临者的安全保障制度;降低损失;保障经济组织稳定运营和社会稳定4.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方法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5.主要的风险处理方法避免抑制风险处理方法预防控制型财务型保险转移转移自留非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6.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风险管理源于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险所研究的对象一致;•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风险管理的发展促进了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1.2认识保险•一、保险的概念、职能和要素•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2.保险的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2)保险的派生职能:积蓄基金、风险管理•3.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二、保险的分类•分类的标准:保险性质立法形式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其他方式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一、按保险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一般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为实施社会保障目的而举办的社会保险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国民生活保险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农业保险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信用保险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二、按立法形式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寿险与非寿险------德国、日本(2008.5.30)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美国保险立法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分类前苏联保险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美国若干州保险法有类似规定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源于德国,现见于日本的保险立法。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也与生命保险有关。损害保险与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含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第三领域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即可属于生命保险,也可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为“第三领域”。为美国各州保险立法采用意外保险:人寿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除火灾保险、人寿保险、海上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种保险三、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法定保险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由组合实施的保险双方是自愿行为按合同实施权利义务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全面性统一性四、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广义:人身险以外的一切保险狭义:财产损失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信用保证保险:以商务交往一方当事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对义务人不守信用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1998年,央行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投保房屋保险。房贷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房屋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综合险,在房屋保险的基础上再加还贷保证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时,对银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意外伤害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条件健康保险:人身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五、按风险转移层次原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保险、再保险基本关系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保分保相互分保注意: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如卫星发射,由于金额巨大,风险集中,往往由数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不仅如此,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还要对自己承保的那一部分进行再保险。解释: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基础。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六、其他方式公营保险与私营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按照经营主体保险私营保险公营保险个人保险合作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36团体保险的特点:总保单对团体风险进行评估、选择团体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费率采用经验费率法按照投保单位团体保险:投保人为团体,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个人保险:投保人为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定值保险: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40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部分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可保风险•1.定义•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2.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风险损失的意外性及偶然性;•风险损失的可预测性;•风险损失程度较高;3.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范围与内容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三、可保风险四、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5.分摊原则6.代位追偿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1)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l)必须是合法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3)必须是客观存在利益1、保险利益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3)有效的限制了保险补偿或给付的程度2、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抗辩3、近因原则(1)含义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近因原则•(2)近因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a.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有保险责任内的,也有保险责任外的,则保险人应该区分清。保险责任内的负责,保险责任外的不负责。如果难以划分,则协商按比例赔付。3、近因原则•b.多种原因连续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