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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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名词的解释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向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障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以法人经营为主,常称为保险公司。有关保险名词的解释保险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2)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3)保险人是履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4)保险人是有权向投保人请求缴付保险费的人。4.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必须具有以下要件:上一页下一页(1)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6.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上一页下一页7.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财产保险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保险和不定期保险。定期保险以一定的时间标准即年、月、日、时来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其中,超过1年期的为长期保险,1年期以下的为短期保险,相应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不定期保险,也叫航程险、航次险,其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主要不是按确定的时间标准,而是根据保险标的行动过程来确定,如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均如此。8.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一种是不定值保险。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1)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上一页下一页(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10.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1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1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在主体性质和作业方式等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2)保险经纪人的服务是为每个客户量体裁衣。(3)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4)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服务,不额外增加客户成本。(5)保险经纪人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客户争取最合理的价格,最全面的保障、最完善的服务。(6)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督促、监督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确保客户能够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协助客户解决保险期间内的各种纠纷。(7)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具有法律保障。1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机动车辆)的查勘、鉴定、估计损失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有强制力,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第2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2.1汽车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特征1.有偿合同2.双务合同3.射幸合同4.附和合同5.具有属人性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2.1汽车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主体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五、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①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部分。a.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b.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c.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a.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期间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期限就是保险期间;另一种是按保险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来确定,如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等。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是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如保险合同约定2003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按惯例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2003年12月28日零点。b.特约条款《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六、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五种: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八、保险合同的变更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如下:1.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3)投保人的变更(4)受益人的变更2.合同客体的变更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3.合同内容的变更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九、保险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第28条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十、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2.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第43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解除合同而终止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十一、保险合同的履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37条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22条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42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3.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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