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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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财产损失风险—人员伤亡风险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坏、灭失其他财产损坏、灭失车上财产车下财产驾驶员本人车上其他人员车下人员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车辆的使用性质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个人自用机动车辆的种类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简介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商业汽车保险主险(基本险)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商业汽车保险附加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可选免赔特约条款。附加险只有购买了相应的主险以后才可以购买。机动车保险险种介绍交强险商业汽车保险主险(基本险)商业汽车保险附加险1.交强险定义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交强险的出台: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1日新版的交强险条例施行。交强险的运作主体:24家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费率:私家车(6座以下)950元;实行费率浮动机制。案例一车祸痛失爱妻“交强险”竟成索赔“拦路虎”2007年1月17日,对于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圣康来说,是一个遭遇了晴天霹雳的日子。当天上午,其妻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山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入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凤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月2日,罗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罗圣康从罗五湖夫妇处获得赔款2.05万元。杨久凤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6年12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007年3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晶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简介1、罗圣康的妻子杨久凤乘坐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罗五湖的中巴客车出了车祸,导致杨久凤死亡;2、罗五湖已为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3、罗圣康等人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同学们分析,中华财保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摘要: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凤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结论:7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赔偿原告罗圣康、罗晶元、徐立秀因杨久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991.42元(含已付的2.0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二2008年3月23日,吴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车问路时,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溜行,将自己撞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亲属以吴某于2007年10月对吴某驾驶的机动车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死者吴某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称的受害人,拒绝理赔。之后,吴某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案例三2007年7月24日,无锡市顺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陈文华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停车小便时,一辆货车因避让其他车辆而撞到他的车上,站在车右前方的陈文华竟然被自己的车撞死。事后,由于车辆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陈文华的家属与顺兴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陈文华的家属与顺兴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江苏无锡滨湖法院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6109.3元费率浮动机制(2007年7月1日起)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费率计算案例:张小姐去年加入车主大军。上年,张小姐被他人追尾二次,两次事故均为对方全责。则张小姐今天购买保险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为?保险公司:新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张小姐今年交强险支出为:950×(1-10%)=855元。费率计算案例:左先生去年5月在广州大道变线时与人相撞。左先生负全责。则左先生今天购买保险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为?保险公司:新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左先生今年交强险支出为:950×(1-0)=950元。费率计算案例:伍先生上年新手上路。一年下来,在路上发生的磕磕碰碰不下五六次。其中,大部分是伍先生全责。则伍先生今天购买保险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为?保险公司:新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伍先生今年交强险支出为:950×(1+10%)=1045元。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未参加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3.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5、因受害人故意造车的交通事故;6、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责任免除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驶、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简接损失(简单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8、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案例二停驶费是否赔付?案情简介:小刘开着他的爱车去西单,在回家时不小心撞坏了一辆出租车的保险杠。在赔偿修车费用的同时,司机提出让小刘赔偿几天的停驶费。讨论:交强险是否要赔偿类似损失?结论: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停驶费。”案例三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案情简介:2007年12月7日晚,秦某驾驶川ssss轻型货车由斑竹园往新繁方向行使,车辆行驶至新犀路口时与行人曾某相撞,致曾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秦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新都分局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在曾某家属向A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逃逸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案例四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原告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结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将肇事司机逃逸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但是该条款也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因此新都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曾家属赔偿损失。本案判决后,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维持原判。案例五酒后驾车肇事是否需要赔付?案情简介:孙某驾驶小客车,车前部撞到楼前通道入口的围墙,接着又与骑自行车的老汉刘某相撞,造成刘某身受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孙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属醉酒状态。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刘某不负责任。事发后,刘某的子女将孙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孙某所驾肇事车辆是其妻名下的,其妻也同时成为被告。结论:由孙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余元,其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保险金垫付与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条件一、肇事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二、肇事司机或受害者凭借医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手续,均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三、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范围内向医院先行垫付。案例二保险金垫付与追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宋某找到郑州市交巡警四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李长青,称其子在过马路时,被司机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导致骨折,现在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要求肇事司机刘某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而司机刘某也声称,事故发生当天,他便带着受伤的小孩去医院检查、治疗,已经花去600多元医药费,现在无力支付。值班民警李长青了解情况后,发现肇事车辆办理了交强险,按照相关规定,事故双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先行支付抢救费用。2007年8月22日,被保险人杨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23日0时起至2008年8月22日24时止。2007年8月23日23时30分许,杨某醉酒驾驶行使至XXX路段时,将已经被另一车辆撞倒在地的受害人陈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交警部门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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