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会计制度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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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会计制度实用手册》第一篇房地产会计总论第一章会计工作与会计科目第二章房地产会计第二篇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第三篇货币资金与应收款项的核算第一章货币资金概述第二章现金的核算第三章银行存款的核算第四章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第五章房地产企业外币业务第六章应收款项的核算第七章房地产企业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第四篇房地产企业存货的核算第一章房地产企业存货概述第二章主要存货的取得与发出的核算第三章开发产品的内容及核算第四章材料和设备的核算第五章存货清查的核算第六章存货的期末计价第五篇房地产企业资产的核算第一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第二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核算第三章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会计处理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六篇房地产企业负债的核算第一章流动负债的核算第二章长期负债的核算第三章债务重组的核算第四章房地产企业流动负债的会计处理第七篇投融资及所有者权益第一章房地产企业投资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三章运营资本管理第四章筹资管理制度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的核算第六章房地产企业投资业务会计处理第七章房地产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第八篇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第一章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第二章开发产品及其销售、转让、出租的核算第三章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第四章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第五章房地产企业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第九篇房地产企业收入及利润分配第一章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核算第二章房地产经营利润的核算第三章其他业务利润的核算第四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核算第五章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的核算第六章本年利润的核算第七章利润分配的核算第八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计算第九章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会计处理第十篇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第一章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处理概要第二章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第三章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第四章房地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第五章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的会计处理第六章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的会计处理第七章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的会计处理第八章房地产企业车船使用税的会计处理第九章房地产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第十章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第十一章房地产企业契税的会计处理第十二章房地产企业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第十三章房地产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第十四章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第十一篇房地产施工企业会计第一章建设工程施工概述第二章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和内容第三章施工企业台同成本核算第四章工程结算的核算第十二篇物业会计第一章物业会计概述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存货的核算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税金的核算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业务的核算第十三篇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章财务会计报告的作用和种类第二章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第三章损益表及其附表第四章现金流量表第五章成本报表第六章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七章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第八章会计调整第九章合并会计报表第十四篇计算机会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会计科目<fontsize=+1>(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9│其他货币资金4│111│短期投资5│112│应收票据6│113│应收帐款7│114│坏帐准备8│115│预付帐款9│119│其他应收款10│121│物资采购11│123│采购保管费12│124│库存材料13│125│库存设备14│129│低值易耗品15│131│材料成本差异16│133│委托加工材料17│135│开发产品18│136│分期收款开发产品19│137│出租开发产品20│138│周转房21│139│待摊费用22│141│长期投资23│151│固定资产24│155│累计折旧25│156│固定资产清理26│159│固定资产购建支出27│161│无形资产28│171│递延资产29│181│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30│201│短期借款31│202│应付票据32│203│应付帐款33│204│预收帐款34│209│其他应付款35│211│应付工资36│214│应付福利费37│221│应交税金38│223│应付利润39│229│其他应交款40│231│预提费用41│241│长期借款42│251│应付债券43│261│长期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44│301│实收资本45│311│资本公积46│313│盈余公积47│321│本年利润48│322│利润分配││四、成本类49│401│开发成本50│407│开发间接费用││五、损益类51│501│经营收入52│502│经营成本53│503│销售费用54│504│经营税金及附加55│511│其他业务收入56│512│其他业务支出57│521│管理费用58│522│财务费用59│531│投资收益60│541│营业外收入61│542│营业外支出─────┴───┴──────────</font>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30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单位可以相应增设“1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2.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118外汇价差”科目;3.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20备用金”科目核算;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22在途物资”科目;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6.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7.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业务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8.企业发行不超过1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1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营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设置人民币现金、各种外币现金的“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记入增设的“外汇价差”科目。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将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所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并将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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