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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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程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正政策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第四条坚持以权限决策原则。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2-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的重大措施等;(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规划等;(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涉及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本制度、重要规章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3-(一)负责管理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选拨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二)公司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基层各分公司、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外部大型工程、三类工程综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考核、解除聘用;(三)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四)向集团公司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拨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在集团公司审批资金预算范围内,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货币资金50万元及以上、内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四)对外捐赠和赞助;(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基本程序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决策形式上,凡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等事项,一般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产租赁等事项,一般采取董事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以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党委会方式决策,若遇特别重大事项也可采取党委会与董事会联席会议形式决策。-4-第十条特别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要实行记名票决策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作出决策决定;讨论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依法工程分承包、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应以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作出决策决定。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由下列人员或机构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一)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二)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三)公司机关各部室。第十二条向公司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对上述人员或机构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汇总、筛选,报公司分管领导研究,并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实行集体决策。第十四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可行性研究。上述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专项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各方面甚至有关专家的意见。(二)提前告知。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关参考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研阅。-5-(三)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上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四)会议决定。公司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该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应该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照办法执行。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表决重大事项。(五)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会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六)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前应以书面形式、电话通知或其他方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讨论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型工程投标、专项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七)会议研究“三重一大”时,若存在严重分歧或争议,应当视具体情况推迟作出决定。-6-1、对非紧急事项,应当推迟决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待协商一致或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2、对紧急事项,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做出应急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八)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监事会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九)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公司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十)对决策情况,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相关责任部门等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需按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3、决策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形成的意见。(十一)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回-7-避。(十二)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或提名情况,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三)组织考察前,应书面征求和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任免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分别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四)党委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第十六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原则上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对拟审议事项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和承办单位,涉及多名公司领导分工的,明确一名公司领导牵头,其他领导配合。承办单位应是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室以及相关领导(协调)小组等。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会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不得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8-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司决策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全年性或跨年度的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完成后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实施单位做好工作。第二十条相关牵头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公司研究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提交公司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调整适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给国家、企业、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决定及时调整,也可以由现场指挥的相关领导决定及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公司报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9-(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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