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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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为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条接受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第三条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第四条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招标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第五条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第七条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第八条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招标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第九条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第十条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统一思想,提高招标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了专业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代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理项目组人员实际不到位;招标代理质量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围标串标以及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市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随着投资体制改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如何、行为规范与否对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关系很大,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既是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工程建设领域遏制商业贿赂的重要环节。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使招标代理市场规范有序,招标代理活动公正、廉洁,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济宁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济建【2007】139号)等规定,办理进济注册登记,取得《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执业时,必须由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两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具体业务工作,否则视为不再符合进入济宁市执业相应条件,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登记并责令停止在济宁市执业。三、加强招标代理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招标代理质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应采用示范文本(GF-2005-0215)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该标准须符合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公告是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信息渠道,应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在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济宁市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为:)以及济宁市招标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国家、省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文件的应执行标准文件。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不得任意缩短招标时限;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资料上的签章应准确、完备,加盖非独立法人的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印章或未经工商备案的业务专用章无效。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具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文件及答疑发放记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及时存档,并根据工作进程随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及备案前先认真自查,相关资料、手续尚未齐全的不要递交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备案资料责令改正,否则一律不予备案。四、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方可从业,并在代理招标业务时携带和出示从业证书。在备案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中必须配备3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1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一般从事不超过2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制度。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定期地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在岗情况核查,发现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资格条件规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等相应处罚。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动。专职人员确需调整的,调整总数不得超过30%,且专职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该机构的资格条件。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不予认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工程管理手续,并对代理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应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或免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严禁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向投标人收取资料费等行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严禁为承揽业务采取恶意压价的竞争行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和我省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虚报。统计工作将列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内容。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对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代理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职、合同履约、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其中一项的给予警告;二项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三项以上(含三项)的限期3个月整改。1.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2.未按规定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场进行招标工作;3.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接受报名资料;4.未提前到场接收投标文件致使截标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5.未按时到场主持开标会;6.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标;7.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前后矛盾或者歧义;8.对招标投标工作及流程不熟悉;9.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招标失败;10.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不私自接待投标人,不接收投标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接受投标人宴请;不冒充公司名义搞私人生意或在外兼职。四、严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秘密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在无关场所议论工作事项,不打听自己未参与的事项。五、牢固树立“服务也是专业”的理念,热情、周到地为招标人、投标人服务,真诚、平等地对待投标人,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六、追求“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礼仪化”的工作目标,发挥团队整体优势,团结协作,讲求效率,注重质量,提高技能,建设具有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七、按工作流程办事,履行岗位职责,杜绝个人行为;工作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扯皮,令行禁止,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八、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就评标有关事宜与外界联系;不得擅自将评标资料带离现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工作。九、爱护公共财产,不化公为私;不浪费、不破坏、不丢失办公用品;维护工作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在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中,按规定着装。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服务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1、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不应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的、平等的第三方。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招标代理时应充分予以信任,让其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进行干涉;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但现状却不容乐观,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专业人才和为被代理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等优势,而是受利益关系的驱使来开展工作。因此不时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或有违规的倾向性,不自觉抵制,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或与投标人勾结,通过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设置、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环节排斥某些投标人投标,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组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这种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导致中介代理机构难以真正独立。2、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需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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