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发表日期:2009-04-2409:26:11出处:作者:编辑:admin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2006]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八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主要任务: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基金的归集、调剂和管理,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管理达标活动,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确保发放工作的组织高度和监督管理,对确保发放不力发生新的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要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监控易发生拖欠县(市、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四)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凡属国家及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目前仍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福利性补贴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企业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福利性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得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城镇劳动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要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的要求,制定扩面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任务,建立扩面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扩面任务完成。要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六)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发挥部门优势,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组织都有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七)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必备内容,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单位要定期向职工公示并向职代会报告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四、规范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八)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缴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缓解其参保缴费的困难。(十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企业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对其他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五、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十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原计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变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运营收益率计息。具体利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十三)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以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实个人账户的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十四)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新人”)、缴费(含视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退休(“中人”)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执行。(十五)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十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自行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十七)职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十八)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十九)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尚未参保登记的企业要按当地规定时限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建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企业必须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追缴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和完善异地协查工作制度。积极推动稽核缴费诚信制度建设,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二十)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要严格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地方政府负担的责任制,省政府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负担的基金收支缺口等资金应确保按时到位。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不得出台动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二十一)实施破产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将破产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资产变现收入中第一序列予以清偿。对于确实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