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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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会议东莞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收入管理要求:1、加强对收入全面性的审核。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抽查大额收入项目,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错记、隐瞒或虚记的行为。运用截止性测试检查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检查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销售清单、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申报是否完整。2、加强对收入合理性的审核。加强对收入的同比分析对于收入大幅变动的情况,应作出原因分析3、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政策:一、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的概念: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注意: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2、财政性资金的概念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减免和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1)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2)其中符合条件的部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金融危机期间放宽:财税[2009]87号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问题:我市企业取得的“科技东莞”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从三个方面判断:资金的来源:来自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资金拨付文件;2资金的用途:规定专门用途,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不是因为……原因而取得,而是必须用于……用途)资金的核算:必须对该资金及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异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收入总额,而免税收入的调减是永久性差异免税收入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不征税手续准备资料备查问题:不征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不征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并不能直接享受免税优惠税法上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与目前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有所不同取得非营利组织证书-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办理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2、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三、租金收入1、《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3、开票问题: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冲突(1)营业税方面在一次性收取租金当年就要确认收入,所以发票已开具。但这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开具了发票,但不需按照发票全额确认收入。(2)对于承租方,虽然第一年取得了全额发票,但是不能一次性扣除费用,而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分期摊销。(3)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免租金,但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仍然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四、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原则:以资产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形式是否转移作为判断的最根本依据。与增值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有差异。3问题: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视同销售?作视同销售处理,被投资企业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补充:超市、百货销售的购物卡何时确认收入?省局意见:《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即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商业企业取得的出售购物卡、积分卡的收入,在企业能够可靠计量将要发生的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允许其作为收入确认。在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与会计处理一致。税前扣除管理一、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新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强调“实际发生”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发生金额是准确的,可以确定的。2、预提费用可准确确定金额的预提费用(1)按照合同约定预提的应交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在约定的付款期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付款期没有支付的,在实际支付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一般来说,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2)以上预提费用扣除应当提供两个凭据:一是证明业务确实发生,二是金额确定。在未取得发票之前,可以凭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核实。(3)在付款后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需进行纳税调整。(4)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才能扣除的项目:税法三十四条(支付或发放的工资薪金)、三十五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三十六条(支付的按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四十一条(拨缴的不超过限额的工会经费)、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2)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预提费用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坏账准备金不得扣除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四项成本费用可按预算的金额先扣除(国税发[2009]31号文三十条、三十二条)举例:甲企业2009年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5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2009年度按规定的利率预提30万元的利息。2009年度上述30万元的财务费用已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上述30万元的利息尚未支付,尚未取得发票;这30万元的利息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如果5年后,该企业支付利息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则不得扣除利息,应当重新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相关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换言之,凡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企业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4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担保连带责任支出:(一)原则上不得扣除。(二)但企业为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手续)企业购买的车辆或房产过户到投资者个人名下的,视同对投资者的分配,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5】364号税金的扣除:(1)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2)增值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或费用税前扣除。3、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等可以税前扣除。问题:接待客户在本地住宿作为差旅费扣除是否合理?凡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赠送的土特产品、礼品等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否则不得扣除。4、税法优先原则与遵从会计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及国税函【2010】148号:1.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2.如果税法没有规定,但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的,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及利息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通过折旧方式或摊销方式税前扣除,不得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扣除。企业为生产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完工入库)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扣除。思考: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但该工程由于缺乏资金,2009年10月份停工。直到2010年6月份重新开工。问:停工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还是计入财务费用?税法没规定,跟会计规定会计准则: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利息支出自中断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旧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3个月后计入财务费用。二、扣除凭证的合法性1、外购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非购销业务发生的支出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只能依据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收条(白条)及相关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2、国税发【2008】88号: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虚开和代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5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06】156号: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其他任何章均无效。国税发【2008】80号:企业取得的发票的付款人必须为企业的全称,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也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3、境外发票的扣除问题1.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2.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4、个人发票的扣除问题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5、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否则不得扣除。6、评估报告作为凭证的情形:《公司法》第27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作为双方的交易价格。(强制性)如果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等涉及到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7、特殊情形的扣除问题合同违约金的扣除:相关合同(要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金额)、违约情形发生的情况说明、付款凭证和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依据下列凭证可以扣除:(1)被拆迁人签字收款收据或收条(2)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如果房地产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在税前扣除,还需要提供:(3)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码(5)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费协议等。(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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