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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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银行卡产业发展政策,贯彻“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原则,规范我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行为,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遏制恶性竞争,开展银行卡自律,建立“市场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发展、公平有序竞争、服务规范高效”的良性发展机制,促进我区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银行卡产业各方共赢,特制订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遵循的原则是:(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二)资源共享、联网通用的原则;(三)维护整体、协调行动的原则;(四)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原则。第三条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公约的签署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监督鉴证下进行。2第四条内蒙古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本公约的执行、监督、解释以及行使处罚权,受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督。第二章参与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本公约涉及的银行卡产业参与主体包括:(一)发卡金融机构。发卡金融机构是指具有银行卡发行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银行卡组织。银行卡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和清算服务的法人。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是中国银联在内蒙古设立的分支机构。(三)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四)专业化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为商户提供POS机具安装、维护等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第六条发卡金融机构的职责:依法合规从事银行卡业务,负责银行卡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本机构的银行卡系统进行改造和整合,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机构新发、换发的人民3币银行卡执行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双币种卡在港澳和境外使用时,发卡金融机构应支持经银联网络转接、交易和清算,并从业务管理和技术实现上严格区分不同币种账户的资金。第七条银行卡组织的职责:负责建设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推广统一的银行卡标准规范,为入网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提供跨行信息交换、清算数据处理、风险防范等银行卡基础服务,推动银行卡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联合入网机构,创建银行卡自主品牌。第八条收单机构的职责:在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含MIS系统,下同)、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结算、交易后的对帐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承担收单风险和责任。第九条专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为商户提供POS机具安装、维护等业务,严格按照与商户收单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目前存在的银联商务等具有双重职能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时应明确商户的收单主体,由收单主体承担收单机构的职责。第三章受理市场建设原则4第十条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各参与主体提供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银行卡机具必须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并能受理所有的银联卡。为维护市场秩序,存量市场应保持稳定,社会各方新的资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场建设中。第十一条坚持一柜一机原则。(一)收单机构不得重复发展商户,不得重复布放受理机具。对于已签约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在商户未终止与原签约收单机构的合作前,其它收单机构不得进入布放机具。(二)存量市场中(2007年12月1日前签约的商户),对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手续费率标准和银联服务规范的“一柜多机”商户,可维持现有状况不变;对于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手续费率标准和银联服务规范的“一柜多机”商户,相关收单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出该商户的机具设备或与商户重新签订协议。(三)在已签约并布放机具的商户需开展特色业务可采取专机专用原则,多种特色业务可以共用同一专机。但特色业务机具不得受理非特色业务。(特色业务为《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规定的标准交易之外的业务)。(四)商户如因收单机构服务质量等原因确需更换收单5机构,首先应由原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15日内协商不成功的,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新收单机构签约商户扣率符合规定的手续费率标准的情况下,准予商户更换收单机构。第十二条坚持统一银联受理标识、统一商户类型、统一扣率标准原则。(一)各收单机构要做好受理市场中自有产权受理机具和商户的标识规范化管理,规范使用“银联”标识。(二)收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商户服务类别和主营业务范围进行正确编码,并在交易信息中如实填写并上送正确的商户名称和商户类型码。公益类商户入网应按照《内蒙古规范使用公益类MCC的协商意见》的要求进行。严禁违规设置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商户服务类别码(MCC),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三)内蒙古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手续费费率,应在人民银行126号文件基础上,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受理市场的通知》(呼银发[2007]168号)及《内蒙古银行卡特约商户例外商户处理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或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对确需重点扶持的行业或商户,本公约所有签约机构可共同协商优惠政策,由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6秘书处将向全国进行公示。未经审批通过的优惠政策不允许执行。(四)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最少组织一次由各成员机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成员机构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商户类型、扣率标准等方面,检查可以采取调阅原始资料、现场检查和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各成员机构对检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发展、共同宣传、信息交流、防范风险原则。(一)鼓励各收单机构作为平等的市场建设参与主体积极拓展商户,迅速扩大受理市场。收单机构将专业化服务外包时,专业化服务机构要根据外包协议代理收单机构布放或维护受理机具,并对商户提供统一培训、统一服务。(二)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的银行卡宣传活动,各发卡金融机构、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及专业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共同分担宣传活动相关费用。(三)各收单机构应每月将其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信息录入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行相互监督。(四)为防范银行卡交易风险,各发卡金融机构应通过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专项信息交流。各收单机构要按照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及时通报不良7商户、疑似风险等信息,及时防范收单风险。各收单机构及专业化服务机构应制订对商户和机具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控和巡查机制,加强对收银员的安全培训。负责实施商户退出管理,处理与商户之间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并依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书面通知内蒙银联。(五)商户因违规而被收单机构强制退出的,收单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送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备案,由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核实后将其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部分,所有收单机构在两年之内不得与该商户再次签订收单协议。第十四条坚持有规必依、违规必究原则。各成员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接受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约的约定,对违约机构执行相应的处理。第四章投诉及受理第十五条银行卡产业参与各方有权利和义务就收单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向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投诉。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诉的日常受理工作。第十六条各机构在投诉时须填写《受理市场规范投诉表》(附件1),如有经济损失赔偿要求的,须将经济损失8赔偿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投诉实行“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投诉机构必须提供基本的举证材料,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基本举证材料的,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基本举证材料包括:1、投诉涉及商户的POS机具签购单;2、如投诉涉及的商户与本单位建立过收单关系,须提供商户收单协议复印件;3、对于投诉涉及主动或强制退出的商户,如有商户退出资料的须提供商户退出资料的复印件等;4、可供举证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为维护各成员机构的合法权益,并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代表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对被投诉机构有关商户入网的书面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时限为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完整投诉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被投诉机构须积极答复,对拒不答复的,视为投诉事件成立,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投诉机构和被投诉机构就投诉事件进行协商,对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汇报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对不能协商解决的投诉事件,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银行卡专业工作9委员会给予裁决。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九条根据“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对受理市场建设中通过检查、投诉、举报核实等方式确认的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机构,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委托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第二十条违规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1、撤机:违规收单机构在收到撤机处罚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须终止与特约商户的收单协议,并收回已布放机具;2、通报:分内部通报和外部通报,内部通报是指将收单机构违反规则的情况向辖内所有成员机构进行通报;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上报中国银联市场发展委员会向全国入网机构进行通报;3、追偿性清算:对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的收单机构采取以上处置措施同时,按照《追偿性情算操作流程》的具体规定对收单机构实施追偿性清算。即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规定,计算出自违规套用之日起至整改合规之日止,由于套用MCC致使发卡行收益和银联转接服务费损10失的金额,各收单机构授权银联在清算系统中从违规方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并返还给发卡行和银联。追偿性清算扣除的资金由违规收单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商户。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单独或合并行使以上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主要有:(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内蒙古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本公约约定的行为:1、拓展商户违规使用商户类型或以任何手段降低或变相降低扣率;2、在商户未终止与其他收单机构的合作前,与该商户再次签约,并进行机具重复布放;3、布放受理机具违反联网通用要求,在受理卡种上进行人为限制或在系统上进行排他性设置;4、特色业务的受理机具违反专机专用原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三条本公约可根据内蒙古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由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11织各成员机构召开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所规定各项原则的具体操作细则由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成员机构讨论制定并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十五条本公约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受理市场规范投诉表》附件2:《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3:《追偿性情算操作流程》12附件1:受理市场规范投诉表投诉机构信息名称联系方式电话传真E-MAIL地址和邮编联系人姓名移动电话被投诉机构名称投诉事由13举证材料附件(1)共()页(2)共()页14附件2:限期整改通知书机构:经查,你机构在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时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自律公约》第条之约定,现令你单位对涉及到的特约商户进行进行核查整改,并于年月日前将核查结果书面报送我们,以备复查。要求如下:1.对确认没有违规的商户作出解释说明;2.对查证确属违规的商户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我们将对整改情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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