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与银行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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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与银行债权保全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问题逐步凸显。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支配地位或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脱离法人制度的宗旨,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肆意实施诸如滥设法人、抽逃资金、过度操纵、人格混同等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当其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以公司法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盾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在我国,金融债权是公司的最大债权,公司人格的滥用造成了金融系统大量的不良贷款,阻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危及金融安全。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最终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目的在于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逃避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本文拟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银行债权保全问题做一探讨,为银行运用和实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身债权利益提供有益参考。一、我国滥用法人人格逃避金融债务的现状①我国自从引入公司法人制度后,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随之而来。“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抽逃资金、“假法人”、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大量的金融债权,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中国人①刘永良,石金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金融债权的保护》,《上海金融》,2005年03期,第45页。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逃废债务的企业共32140户,共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在逃废债务的企业中,国有企占22296户,占逃废债务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务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这些企业滥用法人人格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主要有: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指股东投入的资本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有显著差距,投入资本显著不足。这意味着投资人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独立人格形式把过多的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俗称“皮包公司”。2、滥用法人登记制度。公司负债累累,股东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公司现有资产抽出,成立新的公司,把债务甩给原“空壳”公司,俗称“脱壳经营”。实务中甚至有公司多次变更名称,每变更一次就多出一个公司法人,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即将财产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为规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2)“脱壳经营”。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公司。(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贷款,同时以履行合同为由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获得贷款后供个人消费挥霍。当债权人向其追偿时,上述人员又将责任推到公司身上。3、公司与股东的混同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所谓公司与股东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不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1)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本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例如,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2)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而进行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从而剥夺了该公司获得利益的机会。(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4)人格混同。如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中的子公司一直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或者是另一个自我,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被控制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的意志。4、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调拨下属公司的财产,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则以下属公司人格独立规避法律,逃避债务。5、虚设股东。例如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行为人以虚构的外商投资企业骗取进口汽车、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同时也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做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更有甚者,将内部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做为股东登记,一旦银行提起诉讼,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职工持股会”就会裂变为成千上万个股东闹事,阻碍银行诉讼。6、关联公司之间的假抵债,真逃债。关联公司为了逃避还款责任,故意虚拟债务,然后再签订抵债协议。例如,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制造虚假的拖欠工程款,关联公司以法定的优先权对抗银行抵押权,从而帮助该公司逃废银行债务。二、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个案中否定公司及其身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一种法律措施。“刺破公司面纱”理论(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于19世纪末在美国最早提出。1905年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nitesStatesV.MiliwaukeeRefrigeratorTransitCo.)一案中首次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其后,类似美国经济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相继在其他国家出现,因此该原则很快被这些国家接受,并进行了适合国情的改造。如英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LiftingtheveilofCorporation)、德国的直索理论(Durchgriff)、法国的独立财产性或法人人格之滥用(abusdeI''autonominepatrimonialeouI''abusdelapersonalemorale)、意大利的残暴股东理论(TyrantShareholderTheory)等等,理论上统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其主要内容就是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害及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司法审判中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股东直接承担责任。法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片面强调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行为人利用法人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②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③公司人格否认制②李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③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民商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11月。度包括如下几层含义:④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法结构中的例外规则,而非一般原则。通常来说,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应当受到尊重与承认而不是否认,只有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例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美国判例对此有经典的描述:“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将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但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挫折公共利益,正当化违法行为,保护诈欺,或者替犯罪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一种矫正,而并非全面否认。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否认,其效力范围仅限于个案中特定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在其他方面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第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个案的司法矫正,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矫正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所引起的利益偏斜,对不正当利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科以负担,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三、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及效力2006年1月,我国正式施行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如下:④李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而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实务中,“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必须谨慎严肃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如下:⑤(一)前提条件。公司的设立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二)主体条件。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当事人。1、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者。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⑤张金星:《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引自中国普法网,,2009年9月18日访问。规定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首先,实施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必须是该公司中握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其次,控制股东必须是积极股东,不作为的消极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应因此而受到牵连,其有限责任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最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但是只有在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才可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成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的被告。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与公司有契约关系的对方若先行违约,则不得援引该原则。另外,公司自身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而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应当被严格禁止,换句话说,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绝对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因为,既然股东选择了以公司形态进行经营,股东就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益处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中小股东因控制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其可以直接向侵害其权益的控制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三)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创设的,因此必须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存在。最为常见的行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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