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检查情况通报及相关案例分析许瑾内容提要近两年银行检查和处罚情况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外汇贷款业务中常见的问题办理外债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办理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中常见的问题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中常见的问题其它常见的违规表现法人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对银行的建议参与总局组织检查情况2010年上半年开展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全面外汇业务检查。我省选择对工商银行系统的6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2010年下半年开展对银行短期外债和表外业务的专项检查,我省选择渣打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进行了专项检查。2010年年底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入专项检查,我分局对中行、农行和交行的20家分支机构以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展了现场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2010年被查银行进行回访检查,我分局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26家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分行自行组织的外汇业务检查情况2011年上半年配合打击连云港部分企业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件的检查,组织对连云港江苏银行、农业银行进行资本金结汇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参与分行系统综合执法检查。外汇检查处做为牵头处对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进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江苏省辖内各中心支局也根据本中心支行的工作安排,参与对当地银行的综合执法检查。江苏省辖内各中心支局根据情况,自行开展了银行现场检查,2010年以来共对约108家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今年的银行检查工作计划开展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2012年3-6月,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对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选择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等2-3家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银行经常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企业利用银行外汇贷款、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表内和表外工具实现境内外融资情况、服务贸易、转口贸易及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等,研究跨境资金异常双向流动的渠道和外汇管理政策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各地中心支局应选取当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同步检查,同时还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地方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银行中选择1-2家进行现场检查。开展证券公司外汇收支业务专项检查。2012年8-10月,在总局的统一指导下,在辖区内选取1-2家证券公司开展外汇收支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检查侧重了解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和特点,掌握其产品类别、交易规模、主要币种、期限和交易方向等情况,研究其面对外汇市场变动所作出的反应、对外汇市场的预期以及对结售汇顺差可能产生的影响。处罚情况近2年,我们已对11家银行的42个分支机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涉案金额约10.08亿美元,罚款719万元人民币。在加大对银行的检查频率、提高检查覆盖面的同时,外汇局进一步加大对外汇资金违规流入行为的处罚力度。2009年外汇管理总局在对9个典型资金流入案件处理中,除对违规银行进行经济处罚外,还暂停了其相关外汇业务资格,其中包括工商银行邗江支行。2010年10月和12月,外汇管理总局通过央视等新闻媒体,分两批对包括工商银行邗江支行的9家法人银行的18家分支机构的外汇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曝光。我省常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检查情况,停办4家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金结汇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金融机构主要违规类型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政策依据第一部:2008年8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明确支付结汇制和审核材料第二部:2011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发票真实性验证第三部:2011年11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进一步明确禁止类结汇支付项目(企业间借贷支付、保证类支付)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银行审核的标准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一层)/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层)。汇综发[2011]88号第三条: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进一步强调第二层)。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合同审核问题典型案例。2009年7月9日,某行为xx市BLD纺织印染研发有限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500000美元。该公司提供了2008年6月19日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规定:“出让人同意在2008年6月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经查,xx市BLD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备用金结汇审核问题法律规定。《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第十一条: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10万美元。典型案例2010年2-3月,xx市TY食品有限公司以“备用金”名义申请在某行办理了12笔资本金结汇,金额合计60万美元。“备用金”的涵义(ImprestFund)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费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备用金”在企业的库存现金科目下核算,“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发票审核问题法律规定。《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4条第5项:“企业应当提交: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要求银行核查发票的真实性。违规表现。无发票,或以收款收据、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代替发票;发票等有关核心凭证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使用虚假发票、变造发票;指定收款人与发票不一致。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发票审核问题典型案件。A支行2009年6月29日至7月7日为扬州某包业有限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3笔,结汇金额合计2882800.33美元,用途为工程款,收款人为扬州某投资有限公司,A行在该企业未能提供上一笔资本金结汇用途发票的情况下,为企业办理了上述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发票审核问题法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第二条“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如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证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第四条“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和第六条“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下结汇业务。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发票审核问题典型案例。某行为盐城A公司开立了资本金账户。2011年12月19日,该行为该公司办理了1笔外汇资本金入账,金额为1999983美元。2011年12月23日,该行为A公司全额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结汇人民币金额为12.6百万元,收款人为江苏B公司,用途为设备款。该行在网上无法核查到该笔结汇所对应的发票认证结果的情况下,未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即办理了结汇;且该行未在审查该笔结汇相关材料后拟办理结汇时,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等汇总向当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结汇人民币资金跨行划转问题法律规定。汇综发[2008]142号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典型案例。南京A行于2010年9月14日为“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53774.36美元,折人民币36.18万元,其中6.19万元支付用途为货款、技术服务费,均附有发票等凭证,剩余30万元人民币(折合4.45万美元)以转账支票方式划转至B行新港支行开设的该企业同名人民币账户,会计凭证上注明用途为:转账,用于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常出现的问题-结汇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法律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第一条第(三)项: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典型案例。某有限公司到账资本金一笔,金额2400万美元,于2011年12月20日、12月27日、12月18日在A银行以土地征地补偿和场地平整款名义分别结汇744.81万美元、746.35万美元、903.19万美元,合计2394.35万美元,结汇时提供了与当地政府融资平台签订的《关于基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委托协议》以及该融资平台开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1.6亿元人民币均于结汇当日转入当地融资平台A银行开立的账户。截至2012年2月30日,上述结汇人民币资金中仅有少部分用于土地拆迁补偿项目,其余人民币资金均以借款名义划入其关联公司。外汇贷款业务中常见的问题—未能执行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的规定法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典型案例。A行共计6户16笔外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