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3頁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癌症暨紅斑性狼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癌症暨紅斑性狼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癌症暨紅斑性狼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癌症暨紅斑性狼瘡健康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給付項目給付項目給付項目給付項目::::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惡性腫瘤手術惡性腫瘤手術惡性腫瘤手術惡性腫瘤手術治療保險金治療保險金治療保險金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全身全身全身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查閱本公司網址:,或洽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12899或至本公司查詢。本商品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等待期為三十日,其餘各項保險金之疾病等待期為九十日,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保單條款。備查文號:民國99年10月20日巴黎(99)壽字第10003號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本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癌症暨紅斑性狼瘡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第二條本附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出生後至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未曾罹患「原位癌」或「惡性腫瘤」,及出生後至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未曾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病理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及「原位癌」之疾病,詳附表一。但依第八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九十日之限制。本附約所稱「原位癌」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病理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原位癌之疾病,詳附表一。但依第八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九十日之限制。本附約所稱「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病理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詳附表一。但依第八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九十日之限制。本附約所稱「特定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人「初次罹患」前項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且其部位符合附表一所列該被保險人性別之特定惡性腫瘤項目者。本附約所稱「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疾病分類代碼「ICD.9.CM710.0」,且需達下列要件累計四項以上者。但依第八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三十日之限制。1.臉頰紅斑。2.圓盤狀紅斑狼瘡。3.光敏感。4.口腔或咽喉潰瘍。5.關節炎。6.漿膜炎(包括心包膜炎或肋膜炎)。7.腎功能病變(出現尿蛋白或尿中有圓柱體)。8.神經精神病變。9.血液病變:溶血性貧血、白血球偏低(4,000/mm3)、淋巴球偏低(1,500/mm3),或血小板偏低(100,000/mm3)等。10.免疫系統病變:抗去氧核醣酸抗體(Anti-dsDNA)陽性、抗史密斯抗體(Anti-smAb)陽性、或狼瘡細胞(LECell)陽性反應、梅毒血清檢查(VDRL)偽陽性反應。11.抗核抗體(ANA)陽性反應。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三條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四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樣本樣本樣本樣本第2頁,共3頁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第五條本附約之保險費,超過本附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惟如主契約未規範「保險費的墊繳」者,則本附約不適用保險費墊繳處理。附約的停效與復效附約的停效與復效附約的停效與復效附約的停效與復效第六條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間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第七條一、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原位癌」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二、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三、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惡性腫瘤」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四、惡性腫瘤手術治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惡性腫瘤手術治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五、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六、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七、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八、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二計算給付「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八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除本附約停止銷售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之限制外,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本附約之續保,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為止。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九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第十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或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效力亦自動終止。要保人依第一項、第四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一、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二、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年齡的計算年齡的計算年齡的計算年齡的計算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二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第3頁,共3頁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死亡處理死亡處理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