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章附加合同构成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续保除外)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十个月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女性妊娠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该保单年度所缴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以下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按照索赔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且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女性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儿在四周岁(含)前,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儿满四周岁后,本公司不负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三、分娩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如果本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则分娩身故保险金为扣减已给付的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分娩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即终止。第三条责任免除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育的;二、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生育的;三、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第三章保险期间、续保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已经缴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一年。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费率。第四章合同终止第五条附加合同的解除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终止本附加合同通知书之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未满期净保费。第六条附加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自动终止: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2.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申请退保;3.主合同终止、退保、失效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4.本公司已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5.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效力终止的情况。第五章保险金的申领第七条保险金的申领(一)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除提供主合同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的以下证明和资料: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2.生育证明、出生证明。(二)分娩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除提供主合同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的以下证明和资料:1.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分娩身故证明书;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第六章其它第八条释义一、“本公司”本附加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二、“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三、“女性妊娠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女性妊娠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1.弥漫性脉管凝血症(DIC)是指凝血及纤维蛋白溶解系统的过度活跃,导致微细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集因子的消耗以及需要以冻结血浆及血小板浓缩液治疗的大出血。被保险人必须于妊娠期内出现并发症引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2.宫外孕是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其诊断必须经剖腹或腹腔镜检查证实并经手术而终止妊娠。3.先兆子痫及子痫是指必须经由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医生确诊,怀孕时血压持续高达160/110毫米水银柱或以上,且24小时尿液蛋白含量大于3克或试纸测试呈现+++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两项或两项以上:(1)血肌酐升高(1.6mg%);(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克);(3)大脑或视觉紊乱;(4)水肿;(5)黄疸进行性加深;(6)胎儿宫内死亡;(7)血小板减少,凝血病;(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肝脏酶升高,血小板减少)4.绒毛膜癌及恶性葡萄胎是指一种高度恶性的赘瘤,源于胎盘合胞体滋养层及细胞滋养层组成的不规则之片层及索带,包括赘瘤细胞浸润至血管。该疾病的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四、“新生儿”本附加合同所称新生儿,是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三十天以上但未超过四周岁的婴幼儿,新生儿的出生日,以出生证明所载的日期为准。五、“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1.脊柱裂或颅裂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2.法乐氏四联症指一种解剖学上的异常,组合上包括:(1)右心室流出道堵塞(肺部狭窄);(2)心室间隔缺损;(3)心房右移位及与心脏中隔重叠;(4)右心室肥大。诊断必须有心脏超声波结果证实。3.唐氏综合症指一种染色体变异,由于额外多出或移位的第21染色体引起。此病特征为肌肉张力退减、头颅短、小头畸形、后枕头部扁平。诊断必须有身体及智力发展迟延、缓慢的证据支持。4.食道闭锁/气管食道漏管先天性食道闭锁是指因发育不全而造成的食道通道不连贯,在其末端由一个封闭的的囊袋代替其开口。气管食道漏管是指在气管与食道之间不正常的通道连接。5.先天性脑积水是指脑脊液腔的扩张肿大,因液体流动渠道的阻塞而致,此流动渠道位于脑室液体分泌处与蛛网膜腔液体吸收处之间,并需要进行手术置入引流管。6.先天性两肢缺失指先天性完全肘关节远端双手及前臂的缺失,或膝关节远端及小腿的缺失。7.唇、颚裂指先天性唇、颚部裂口,且必须是先天性颚裂,或者唇裂、颚裂并存。单纯唇裂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内。8.肛门闭锁指先天性缺乏正常之肛门,且闭锁程度严重必须进行肛门造口手术的。9.动脉导管未闭指胎儿的左肺动脉连接主动脉之通道,在出生后不能自动关闭,且必须施行手术之心血管畸形。10.心房间隔缺损指分隔左右心房(心脏上方之腔室)之中隔有缺损,致使血液循环异常而由左心房流至右心房,必须进行外科矫正手术以防止出现严重血液流动力异常、心脏衰竭、异常栓塞或不可逆转的肺部血管疾病。11.主动脉移位指先天性的主动脉和肺动脉的位置及它们与心室的关系异常,即主动脉位于肺动脉之前,出自右心室,肺动脉位于主动脉之后,发自左心室。诊断必须由超声心动图或心血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结果确诊。六、“分娩身故”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分娩身故,是指在怀孕满三十周至产后二十四小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导致的身故。七、“未满期保费”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未满期保费,是指与未到期责任相对应的保险费的65%,计算公式为“保险费×65%×n/保险期间总月数”,n为保险期间内的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费率表(每1,000元保险金额)单位:元投保年龄保险费20-45周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