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基本级一、简述依法行政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一)依法行政内容:1、行政机关的权力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2、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违反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二、简述公平正义的含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三、简述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四、简述《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宪法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的特点;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将是民主政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五、简述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2、行政措施:停止执行职务、禁闭。3、刑事责任:人民警察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赔偿责任。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六、简述《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的法定条件是: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七、简述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八、简述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决定程序?1、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经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审核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必要时,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提出意见,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2、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是指什么?1、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人犯;3、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4、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安全;5、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不紧急处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情况。十、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对人民警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1、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2、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3、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4、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十一、简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1、救助伤者,保护现场;2、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3、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伤亡者家属或所在单位;4、使用武器的人民警察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十二、简要说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1、制止违法犯罪;2、尽量减少人员伤亡;3、尽量减少财产损失;4、不得故意造成无关人员伤亡。十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如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十四、简述公安行政赔偿的程序?公安行政赔偿程序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程序,即公安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政复议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处理的程序。二是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包括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先行处理不服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程序。十五、简述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2、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十六、简述行政案件的受案程序?1、制作《询问笔录》;2、接受证据;3、制作《受案登记表》;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5、现场处置。十七、简述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1、警告。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促其警觉,使其不再重犯的处罚;2、罚款。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3、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人,给予限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处罚;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公安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从而禁2止其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决定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十八、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哪些内容需要调查?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节;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十九、简述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适用(简述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1、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适用保护性约束措施。2、对应当约束的醉酒人,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醉酒人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3、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4、公安机关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时应当注意:(1)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对其约束。只有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对其进行约束。(2)约束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3)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监护。5、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二十、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请简要回答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原则。一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二是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做到分清责任、实事求是、不偏袒一方。3、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公开外,应当公开进行。4、自愿原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5、及时原则。做到及时进行,尽快达成协议。6、教育原则。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二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是如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二十二、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法定适用情形主要有哪些?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5、违法行为的预备行为;6、违法行为的中止行为。二十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处罚的种类、幅度,依据、执行方式和期限;4、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二十四、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2、赌具、赌资、倒卖的有价票证;3、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4、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二十五、民警办理治安案件涉及财物扣押时,应做好哪几项工作?1、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被扣押的物品;2、在实施扣押的现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写明名称、数量、特征、型号等;3、清单制作完毕后,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4、经过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5、民警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二十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调查?需注意什么?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十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为哪几大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4、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二十八、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内容?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二十九、对哪些情形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的;3、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的;4、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5、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三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6、鉴定意见;7、检测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三十一、治安案件拘留暂缓担保人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