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释工伤保险一、我国在工伤保险方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发展及我国现阶段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作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一直被党和国家所重视。早在新中国第一宪法颁布之前,政务院(现在的国务院)就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之后国务院又先后出台一些法律文件,对因工、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做了适当的调整。这些法规在1996年10月1前,成为处理劳动者工伤问题的主要依据。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第一次提到了工伤保险的概念,也是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它是1996年10月1日之后,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已经完成工伤认定,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法规以于2007年被劳动部废止。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后患职业病,但未完成工伤认定,或2004年1月1日之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适用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应的解释性文件。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2式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六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我国现阶段的关于工伤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农民工参见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二、那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那些情况属于工伤,那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职工的工伤分为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3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工伤保险的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1)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康复性治疗费用;(2)辅助器具的费用;(3)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4的本人工资;(6)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以下包括五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伤残津贴;(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5(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工伤赔付的程序要进行工伤赔付,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6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确定后,就可以根据上述的标准确定具体的赔偿额。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时,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非法用人单位工伤的赔付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述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述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