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测试、工程监测、岩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专业。第二条:岩土工程勘察(一)Ⅰ类国家重点工程或有重大意义、重大影响的工程;3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开挖深度大于10m或规模大或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地铁、特大桥梁、隧道、高架道路、机场跑道、航站楼、高填土公路工程及特殊性市政工程;单跨度大于24m、单柱轴向荷载大于10000kN的建筑物;一级水厂及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二)Ⅱ类14~30层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9~14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5~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单跨度12~24m、单柱轴向荷载6000~10000kN的建筑物;高度为40~100m的构筑物;开挖深度为4~10m的基坑工程;大中型桥梁;二级水厂等。(三)Ⅲ类一般工业建筑及14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单跨度小于12m、单柱轴向荷载小于6000kN的建筑物;小型桥梁;一般等级公路等。注:对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属复杂场地及水上勘察的Ⅱ、Ⅲ类工程,按相应提高一级类别划分。第三条:工程测量子项名称类别划分参数主要指标I类II类III类监护测量项目相邻关系邻近施工的基坑开挖深度12m以上且距离监护对象的距离小于2倍隧道底埋深除Ⅰ类之外的监护测量项目无监护测量手段采用远程自动化技术轨交长期沉降与收敛测量变形程度局部变形异常且结构发生明显破坏性病害的区段按I类配备技术力量与设备一般周期性“健康体检”项目均定为Ⅱ类无轨交工程测量控制检测长度LL≥20Km20Km>L≥10KmL<10Km桥梁工程测量主跨跨度LL≥500m500m>L≥300mL<300m地形测绘测绘面积SS≥20Km220Km2>S≥5Km2S<5Km2规划测量建筑面积SS≥20万m220万m2>S≥万10m2S<10万m2市政道路测量道路长度LL≥10Km10Km>L≥5KmL<5Km日照测量主客体栋数NN≥50栋50KmN≥30栋N<30栋建筑工后沉降建筑栋数NN≥50栋50KmN≥30栋N<30栋注: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按Ⅰ类考虑。第四条:工程测试(一)Ⅰ类:1、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2、单桩荷载超过10000kN的静载荷测试、高应变测试或桩身摩阻力测试;3、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岩土工程勘察Ⅰ类工程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4、结构振动测试;5、房屋质量检测。(二)Ⅱ类1、单桩荷载在6000~10000kN的静载荷测试或高应变测试;2、岩土工程勘察Ⅱ类及以下工程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3、块体基础振动测试(Ⅰ类工程除外)。(三)Ⅲ类除Ⅰ、Ⅱ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五条:工程物探(一)Ⅰ类:1、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2、地下爆炸物探测;3、地铁、隧道等重点市政工程物探;4、面积超过10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5、水上工程物探;6、埋深超过8米、精度要求高且环境条件复杂的非开挖管线、地下埋设物探测;(二)Ⅱ类1、面积在1~10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2、埋深小于8米的非开挖管线、地下埋设物探测;(三)Ⅲ类1、面积小于1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2、零星工程物探;3、除Ⅰ、Ⅱ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六条:工程监测Ⅰ类:(1)国家以及上海市重点工程中难度风险很大的工程;(2)基坑1倍挖深范围内有市级以上保护建筑或地铁隧道工程;(3)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4)基坑面积大于2万m2,且有两道支撑;(5)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七条:基坑围护与地基加固设计(一)基坑围护设计:开挖深度H(m)周边环境及围护结构水平计算位移控制≤55~77~1010~1515≤1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cm之内。ⅡⅡⅠⅠⅠ1H~2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4cm左右。ⅢⅡⅡ~ⅠⅠⅠ2H范围内无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5cm左右。ⅢⅡⅡⅠⅠ注:开挖深度为普遍深度,不包括局部深坑,如深坑在基坑边,根据深坑范围综合考虑确定。(二)地基加固设计:Ⅰ类:(1)总加固面积>6000m2;(2)加固后复合地基承载力大于140kPa;(3)加固范围内地层复杂或有较大差异时;(4)有重要意义或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加固设计;(5)建筑物纠偏、加固(基础托换)工程设计;(6)采用新的技术或本公司从未采用过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地基加固设计。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八条:工程咨询(一)地基基础设计咨询工程规模场地及地基条件多层≤6层小高层7~14层高层15~33层超高层≥34层复杂ⅡⅡⅠⅠ较复杂ⅢⅡⅠⅠ简单ⅢⅢⅡ~ⅠⅠ注:1、场地及地基条件复杂程度判别:上海地区项目根据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第4.2.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非上海地区项目根据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2条、3.1.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2、非上海地区且无工程经验的项目可提高一级。(二)其他咨询Ⅰ类:(1)工程规模及重要性相当于工程勘察类别划分中的Ⅰ类、Ⅱ类的;(2)对已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修订或优化的;(3)本公司尚无类似工程经验的工程咨询项目。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Ⅰ类:(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任务;(2)国家、上海市重大工程;(3)轨道交通工程、特大型桥梁、隧道工程、高填土道路;(4)基坑开挖深度≧15m,或开挖深度10~15m且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涉及地铁、原水灌渠或重要保护建筑;(5)楼层≧40层或高度≧120m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6)建筑面积≧30万m2大型住宅区;(7)管道工程(总长度≧20km);(8)堤岸工程(海堤、长江与杭州湾堤岸、中心城区黄浦江堤岸)(9)大型港口、码头;(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Ⅰ类:(1)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Ⅱ级、Ⅲ级的;(2)上海地区以外且无相应经验的。Ⅱ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Ⅳ级的。第十一条:如因特殊情况,经专业总工程师同意后,可调整工程类别,报公司质量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废止。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