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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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一、对设计图纸要求: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5--25(建委【2000】41号文),设计图中必须由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方可使用。设计单位要出具项目负责人、图纸绘制人、审核人等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设计单位红章和设计师资格印章。二、工程开工前,要及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出具各方参加单位人员签字的会审记录。三、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地第一次会议:向工程参建单位代表相互介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四、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工作。五、施工单位上报相关开工前资料:1、施工单位企业资质;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单位法人委托书。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4、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六、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测绘成果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工程定位测量工作。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用测量仪器必须通过年检合格。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形成(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七、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定位验收通过、合格、认可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工序;根据设计要求需要护坡、防护时,按方案执行;超过规定深度的基坑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基槽开挖前或开挖后应做土壤氡浓度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报告。八、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时,进行基槽验线工作,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需要地基处理、加固时,必须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出具地基承载力实验报告;需要时,出具钎探记录)。并形成(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表C3--2)。九、地基验槽工作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并形成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表C5---3)。各参加单位负责人签认。十、待地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基础施工工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每道工序施工,合格后报监理进行验收签认。并形成相应工程资料: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等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C7--4);相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C7--5).所有隐蔽项目完成后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C5--1).十一、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后,待地下工程的各项分项工程完成后,通过验收合格,(混凝土待28天抗压实验报告合格),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形成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各单位公章)。十二、工程到结构主体封顶阶段完成后,其各分项工程均通过验收合格,资料齐全、有效后,方可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工作。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并形成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各单位公章)。十三、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分两次进行验收:第一次在完成主体结构后、验收前进行;第二次到工程完工后、验收前进行。详见:京建质【2005】999号文件十四、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结构实体验收工作:在砼工程达到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工作,(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砼施工验收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进行;并保留相应测试记录)。十五、工程结构实体检验与平行检验工工作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82--2005)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六、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01--38--2002)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十七、人防工程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十八、工程竣工完成后,待相应分部工程均达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九、分部工程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划分如下:1、地基与基础工程;2、主体结构工程;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屋面工程;5、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6、通风与空调工程;7、建筑电气工程;8、智能建筑工程;9、建筑节能工程;10、电梯工程。二十、工程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项目表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附表H(263页~~281页)相关规定执行。需监理见证的项目,有监理单位出具(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致质量监督站和检验机构;并出具见证记录。二十一、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程序进行材料报验的同时,应提供材料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复验报告。并形成(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7).二十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2号。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5、《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6、《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8、消纳场地登记和渣土处置证办理流程: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关于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11、《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京质【2009】87号文件。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1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件。15、《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675号文件。16、《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1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文件。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文件。1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3】588号文件。20、《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文件。21、《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京建法【2001】794号。2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23、《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的通知》建设【1994】776号。24、《2005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京建施【2004】918号。2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建施【2005】844号。26、《砼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经外经【2000】583号文件。2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质【2006】143号文件。28、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十四届】第14号。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建人【2012】19号)(京建发【2011】130号)(京建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3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3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35、《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京建发【2015】86号。3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绿色施工管理规程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式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2、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牌和企业标识,按规定应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公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图。3、临时设施的设计;布置与使用,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办公及生法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2)临时设施宜选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以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3)规定合理的温、湿度标准和使用时间,提高空调和采暖装置的运行效率。4)照明器具宜选用节能型器具。4、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给排水、照明、消防管道及消防设备),应采用可拆卸可循环使用材料,并在相关专项方案中列出回收再利用措施。5、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6、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间、文体活动室(农民工夜校培训室),吸烟室、密闭式垃圾站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8、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建筑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10、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水回收设施,对废水进行回收后循环利用。11、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砼运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1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13、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14、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15、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材料应密闭存放。16、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砼浇注量超过100M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砼;施工现场应要用预拌砂浆。17、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18、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19、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20、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21、食堂应设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22、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产垃圾应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23、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t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出国家标准。24、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25、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必要时的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26、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27、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及与所从事工种相匹配的安全鞋、工作服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8、施工现场员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29、食堂应有相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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