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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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财院〔2009〕152号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浙江财经学院普通门急诊管理与服务办法》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2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为了健全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加强大学生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一、保障对象学校在册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统称“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学籍后,即列为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对象;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后,则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和延长学习期限并有学籍的,仍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在职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二、保障组成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学校专项、商业医疗保险、医疗帮困和学生自理五部分组成。“城居医保”由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大学生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由“城居医保”集中统筹管理;学校专项由学校按在校生数“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部分承担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商业医疗保险由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购买,作为补充医疗保障;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体系;不足部分由学生自理。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生医保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领导小组由主管后勤校领导及公共事务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人和校卫生所主任组成,主管后勤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医保办设在校卫生所,由校卫生所主任兼任3学生医保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二)工作职责1.学生医保领导小组组织制订和修改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协调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研究处理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相关问题。2.学生医保办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联系,负责医疗保障对象的个人信息收集、汇总以及相关的登记、变更或注销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和期限的准确性,负责普通门急诊费用的报销工作。3.学生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帮困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4.财务处负责学校专项的申报、审批和核拨。5.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校卫生所相关经费的计划与监督使用,监管校卫生所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6.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校卫生所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考核。7.校卫生所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诊疗和转诊事务。四、就医管理1、大学生在假期、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急诊须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应及时到校卫生所备案。2、大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五、其他1、大学生既参加大学生医保又购买商业保险的,先由大学生医保承担规定部分医疗费用,再向商业保险申请赔付。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鉴定、自杀、自伤、酗酒、打架、4斗殴及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3、救护车费、中草药、体检费、二类疫苗费、不影响身体机能的矫形手术、心理咨询、美容、镶牙、洁齿、植牙、治疗秃发、植发、验光配镜、支架等不列入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4、大学生在境外(含港、澳、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范围5、享受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讲诚信,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如有冒名使用、转嫁使用、骗取大学生医疗保障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暂停享受医疗保障半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七、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可参照执行。主题词:医疗保障管理办法通知浙江财经学院院长办公室2009年9月28日印发5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一、参保对象学校在册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统称“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学籍后,即可以自愿原则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后,则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和延长学习期限并有学籍的,仍可享受待遇。以下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1、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在职研究生2、已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的学生3、已参加本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学生二、缴费标准大学生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财政补贴90元,学生个人缴纳30元(未参加商业保险的暂由学校补贴每人15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的大学生免缴。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三、医保待遇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6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算:(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具体为: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4%。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8%。(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正常按规定享受。新参保的办理手续后次月起享受。(四)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属学校原因的,学校出具说明材料,补办后次月起享受。属个人原因的,补办后6个月后享受。(五)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享受,已缴保费不予退回。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7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四、参保时间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到10月15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五、工作流程1、由二级学院负责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学生信息登记、修正、注销和确认工作。(学生信息导入表及说明附后)2、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集并随同导入表提供佐证材料:免缴人员的《困难证》、《残疾证》复印件,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延迟参保“学校原因”的证明材料。3、由学生医保办于10月15日前完成学生信息电子表和佐证材料的汇总工作,并向市医保局基金管理处导入学生信息。4、完成参保学生信息导入后,由二级学院负责收缴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交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办凭《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医保费缴纳单》到市医保局完成缴费。六、其他1、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2、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8核结算。3、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经登记后转上海、北京两地或临时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结算。4、因急诊以及在异地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治疗结束后的30天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办理医疗费审核结算手续时,须出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5、在校期间连续参保至毕业的年限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七、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八、实施细则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可参照执行。9附(1)学生信息导入表编号学院名称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联系电话残疾等级困难证标识港澳台标识延迟原因1234(2)学生信息导入表填写说明数据项格式说明编号数字序列号,必录学院名称文本汉字,必录学号文本必录身份证号文本必录姓名文本必录性别文本港澳台标识为“是”时必录,否则自动生成出生日期文本港澳台标识为“是”时必录,否则自动生成入学时间文本YYYYMMDD必录联系电话文本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尽可能填写残疾等级文本只能为空、“一级”或“二级”困难证标识文本只能为空或“是”港澳台标识文本只能为空或“是”延迟原因文本10月15日前填报的为空;10月15日后填报的,只能为“个人原因”或“学校原因”10附件2浙江财经学院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管理与服务办法第一条我校大学生就医实行校卫生所首诊制度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我校定点医疗机构为浙江省东方医院(下沙校区)和浙江省省立同德医院(文华校区)第二条普通门诊一般情况下应凭学生证及卫生所门诊病历本到校卫生所就诊,转诊须经校卫生所认可。因抢救生命、急诊等应就近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在三天内到校卫生所备案。第三条因病情需要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凭完整病历、用药与检查明细单等医疗书面凭证,按规定向学校申请报销。第四条普通门急诊费用的报销,大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转诊证明、转诊医院的完整病史资料及医疗费用明细帐单、有效医疗费用收据等,每月10-12日工作时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校卫生所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在校卫生所就诊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承担75%,学生自负25%;经卫生所批准转诊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承担50%,学生自负50%。其中挂号费由学生自理。第六条大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急诊须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按学校与学生各承担50%比例给予报销。第七条寒暑假休息期间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承担每月5元。第八条各项特种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费用学校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200元。第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第十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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