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马里海盗与海上保险仁和海事集体创作,王洋主笔一、海盗行为的历史发展海盗行为由来已久,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时海盗被认为是同狩猎和打渔等相类似的职业,从容地掠夺对方甚至友方奴隶和财产不但不会遭到谴责和惩罚,还会像战胜者缴获战利品一样,备受推崇而值得炫耀。后来,那些参与海上贸易的国家意识到这种行为和文明进步的冲突,于是开始共同抵抗海盗活动,比如同邻国签订条约等等。在古罗马,大约公元前70年,海盗控制住了为罗马帝国提供供给品所必经的海上要道,结果饥荒威胁着罗马,令这个强大而发达的国家十分尴尬。执政者最后动员全国力量,调集了500只军舰组成的舰队开始追逐并歼灭海盗。据记载大约前后击破了1700只海盗船,使罗马帝国重又恢复安全。在欧洲北部,大约1389年至1392年间瑞典和丹麦的战争期间,来自Mecklenburg的一伙人站在瑞典这一边,替他们拦劫并捕获船只,得到瑞典当局的支持,以致战争结束,这伙人仍然继续这种行为,直至被人们认为是海盗行为。大约几十年之后,这些海盗才被商贸同业工会联盟所消化。后来,葡萄牙、西班牙以及英国大规模扩张领地时,军事冲突中也伴随着许多海盗行径。但当时,海盗行为人并不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海盗行为,而是打着为宗主国封建势力拓疆敛财的旗号,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宗主国的封建权势也认可这些行为,乐于从中分得掳获的财产,并使自己所属船只不受袭扰。在16世纪到19世纪期间,在非洲西北部Barbary海岸活动的海盗十分出名,这些海盗拥有宗主国的授权,他们挑起了针对几乎所有地中海国家的一场激烈战争。许多国家面对他们的侵袭无能为力,只能交纳保护费。直到1830年,法国统治并占领了阿尔及利亚,才给Barbary海盗带来了末日。大约在1856年,法国颁布的ParisDeclarationonMaritimeRights终结了国家授权的捕获商船行为的合法性;比利时于1890年也通过了BrusselsAct,最终废2除奴隶制。但海上拦劫捕获船只的行为,如今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犯罪行为,却一直没有消灭。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的政治稳定性差、领海划界存在争议等原因,在非洲东岸、东南亚马六甲和南美洲等地区经常出现船只被劫持的现象。这些案件中,海盗行为人往往偷偷作案,劫持船只/货物后偷偷变卖或以其它方式销赃;遇难船员通常在劫持过程中和劫持后受到威胁和恐吓,常见是被当即驱赶到一艘小艇上任意飘荡,生死不能保障。更有甚者,如1998年10月发生的“长胜”轮案,船员全部遭劫持者屠杀灭口。据统计,在2000年大约有469条商船被袭击,这一数据是1994年的5倍。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把海盗当成世界的公敌。二、索马里海盗的出现及其影响近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以及世界各国人民的视角中,其主要活动于亚丁湾海域。亚丁湾(GulfofAden)以也门的海港亚丁为名,它是指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水域,它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一水域猖獗的海盗活动,给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波斯湾石油,和服务东西方贸易的海上运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据统计,在海盗活动影响之前,平均每天通过的船只在50艘以上,全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总共约有2万艘,其中大部分船只都载有重要的贸易商品和物资。从1990年末开始,这个位于非洲东北角上的索马里就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内部武装冲突此消彼长。长期的冲突割据后,基本上形成了三个实际控制集团,北部以旧军阀势力为主,南部由笃信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民兵掌控,临时过渡政府仅能控制部分内陆地区。北部势力缘于生活压力和优良的地缘特色,在沿海地区不断抢掠渔船和小型商船,近年来,劫持大型商船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从2000年起,亚丁湾因为索马里海盗活动不断升级,被国际海事局等组织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由于缺乏制裁和处罚,索马里海盗行为愈演愈烈。国际海事组织IMO曾经刊发文件,表明索马里海盗成员已经从最初的100人团伙发展成总数超过千人的3分工明确的犯罪群体;其中6个团伙的大部分成员为手法纯熟老练的游击队队员,受过严格军事训练和具有航海知识,活动嚣张。这些团伙的每次袭击都像精密的军事行动,2008年以来,索马里海盗活动更加猖獗,平均每4天就有一艘船只遭劫。最近一段时期,船舶被索马里海盗袭击或者劫持的主要事件有:8月21日一天内在亚丁湾海域先后劫持船只3艘,创下近年来海上劫持的最高记录;9月25日,载有33辆T-72型主战坦克、大批装甲运兵车以及枪榴弹发射器的乌克兰货轮“法伊尼”号,在肯尼亚东印度洋沿岸遭劫,突破了通常只劫持民用物资的界限;10月10日,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化学品运输船遭索马里海盗劫持,船上有17名格鲁吉亚人和3名西班牙人;10月21日,海盗又劫持了一艘载有7万多吨矿石的巴拿马籍散货船;10月25日,一条开往远东载有6万吨化肥的马绍尔籍散货船被劫;11月13日,中国天津一公司所属渔船“天裕8”轮在肯尼亚沿海被劫,船上共有25名船员,其中16人来自中国大陆;11月18日,沙特阿拉伯巨型油轮“天狼星”被劫持,该轮长330米,载重吨达31.8万吨,最多可装载200万桶原油。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英国一家国际问题研究所10月份发表报告估计,索马里海盗今年将索得的赎金可能会超过5000万美元,由于全球逾十分之一的石油供应通过亚丁湾,全球贸易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虽然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三、国际社会及保险人的反应面对索马里海盗活动的日趋猖獗之势及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国际社会以及保4险人都积极出台应对措施。2008年10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38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11月10日,欧盟成员国外交部长例会正式批准欧盟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舰和飞机,打击海盗活动。代号为“阿塔兰塔”的军事行动将于12月开始进行,这是欧盟海军首次在海外的军事行动。11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公开会议,就索马里安全局势以及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等问题进行讨论,并一致通过第1843号决议,决定对所有破坏索马里和平与稳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制裁。在业界,海上保险人也迅速做出了进一步反应。首先是国际市场搁置了传统条款保不保索马里海盗风险、赎金是否属于承保责任的争执,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其中,劳合社公布了一组新的海盗险条款,供船东投保船壳险或者船舶战争险时使用。该条款将海盗行为和恐怖分子行为都作为承保范围,规定在同一个保单中。解决了由于现代海盗的行为更加暴力、复杂,难以区分传统海盗行为与恐怖分子行为的困难。保险经纪人Benfield也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R(Kidnap&Ransom)而产生的支出。无论如何,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都意味着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四、索马里海盗行为的保险责任分析(一)索马里海盗行为是否属于传统保单意义上的海盗伦敦保险人协会(ILU,InstitutionofLondonUnderwriters)制定的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货物保险条款皆有针对海盗风险进行承保的条款。其中,协会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规定:“6PERILS6.1Thisinsurancecovreslossofordamagetothesubject-matterinsuredcausedby…56.1.5piracy…”协会95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对海盗险的规定与83年条款并没有差别。上述船舶保险条款将海盗险规定为列明风险之一,但并没有具体解释海盗险的含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分为A、B、C条款,其中A条款承保海盗险,1981条款具体规定如下:“1Thisinsurancecoversallrisksoflossofordamagetothesubject-matterinsuredexceptasprovidedinclause4,5,6and7below.…6.2capture,seizure,arrest,restraint,ordetainment(piracyexcepted),andtheconsequencesthereoforanyattemptthereat;…”上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承保风险是一切险,并且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因此该保险条款承保海盗风险。但是,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相同,该条款也没有具体解释海盗险的含义。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具体条款规定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另外,我国人保1981年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并不承保海盗险。要投保海盗险,则需要另外投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其中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条款规定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6致的损失。……”同样,我国的保险条款中虽然有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规定,但是它们也都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另外,各国的保险法中也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只是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保险单解释规则的第8条对海盗行为略有提及:“Theterm‘Pirates’includespassengerswhomutinyandrioterswhoattacktheshipfromtheshore.”但这一规定只是对海盗行为的补充规定,它并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全面的定义。虽然在保险法领域并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但是其他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组织却对海盗行为作出了定义。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Article101Piracyconsistsofanyofthefollowingacts:a)anyillegalactsofviolenceordetention,oranyactofdepredation,committedforprivateendsbythecreworthepassengersofaprivateaircraft,anddirected:i)onthehighseas,againstanothershiporaircraft,oragainstpersonsorpropertyonboardsuchshiporaircraft;ii)againstaship,aircraft,personsorpropertyinaplaceoutsidethejurisdictionofanyState;b)anyactofvoluntaryparticipationintheoperationofashiporofanaircraftwithknowledgeoffactsmakingitaprivateshiporaircraft;c)anyactofincitingorofintentionallyfacilitatinganactdescribedinsubparagraph(a)or(b).Article102Piracybyawarship,governmentshiporgovernmentaircraftwhosecrewhasmutiniedTh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