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二第六条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确定符合技术条件或标准的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第五条规定。此外,各缔约国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机构采取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措施。证书制度第七条中央政府机构实行的证书制度关于它们的中央政府机构:1.各缔约国应确保制订或实行证书制度,不得有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它们应同样确保证书制度本身以及证书制度的实行都不得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2.各缔约国应确保制订和实行证书制度,以便使准许其它缔约国境内同类产品的供应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其它任何国家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的条件,其中包括确定这些供应者能够和愿意履行该制度的要求。所谓准许进入市场,即是按该制度规则从进口缔约国取得证书。准许供应者进入市场也包括在不低于给予本国生产的或任何其它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条件下取得该制度的标记。3.各缔约国应:(1)及早于适当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发出通知,说明它们拟采用的证书制度,使有关当事方了解该通知的内容;(2)将该制度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并简要说明该制度的宗旨;(3)接到要求时,一视同仁地向其它缔约国提供拟议采取的规则的细节或副本;(4)一视同仁地给予其它缔约国以合理时间对该制度的制订和实行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接到要求时讨论和考虑这些意见。4.但是,如某一缔约国发生或可能发生涉及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问题时,该缔约国可略去它认为必须略去的第七条第3款所列举的某些步骤,但该缔约国在采用该证书制度时,应:(1)立即通过总协定秘书处将具体的证书制度及其所涉及的产品,以及该证书制度的宗旨及基本原因(包括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通知其它缔约国:(2)在接到要求时,一视同仁地向其它缔约国提供该制度规则的副本;(3)一视同仁地允许其它缔约国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接到请求时讨论这些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5.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在其境内的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在实行证书制度时遵守第七条规定,但第3款第2项除外;并应注意第七条第3款第3项提及的提供资料的问题、第七条第4款第1项提及的通知问题、以及第七条第4款第3项提及的关于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等问题,均应通过各缔约国进行。此外,各缔约国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机构采取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措施。2.各缔约国应确保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实行的证书制度的依赖程度仅限于这些机构和制度符合于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第九条国际性和区域性证书制度1.凡需作出确实保证,遵守技术条例或标准时(由供应者作出的保证除外),各缔约国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制订国际证书制度,并应成为该制度的成员或参加者。2.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其境内属于国际性或区域性证书制度的成员或参加者的有关机构遵守第七条规定,但与第2款有关的第九条第3款除外。此外,各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制度采取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措施。3.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在其境内的有关机构是成员国或参加者的国际性和区域性证书制度得以制订和实行,以便在不次于给予某一成员国、某一参加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的条件下(包括确定这些供应者能够和愿意履行该制度的要求),准许其它缔约国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进入市场。所谓供应者进入市场,即是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从作为该制度的成员国或参加国的某一进口缔约国,或该制度授权颁发证书的机构处取得证书。准许供应者进入市场也须包括取得该制度的标记,其条件不低于给予某一成员国或参加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的条件。4.各缔约国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国际性或区域性证书制度的依赖程度仅限于这些制度符合第七条和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资料和协助第十条有关技术条例、标准和证书制度的资料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设立一个询问处,能回答其它缔约国有关当事方关于下列项目的合理询问:(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合法权力实行技术条例的非政府机构,或属于上述机构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采用的任何技术条例;(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参加国的区域性证书机构在其境内实行或拟实行的任何证书制度;(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合法权利实施技术条例的非政府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证书机构在其境内实行或拟实行的任何证书制度;(4)依照本协议规定刊登通知的地方,或提供索取资料的来源;(5)第十条第2款提及的询问处地点。2.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它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询问处;能回答其它缔约国有关当事方提出的关于下列项目的合理询问:(1)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采用的任何标准;(2)非政府证书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证书机构在其境内实行或拟实行的任何证书制度。3.在其它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有关当事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索求文件副本时,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以售给有关缔约国国民的同样价格出售这些文件副本。4.总协定秘书处照本协议规定在收到通知时,应将通知的副本分发给有关缔约国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和证书机构,并提请各发展中缔约国注意对它们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通知。5.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1)要求用非该缔约国语言出版的协议文本;(2)要求用非该缔约国语言提供有关草案的细节或草案副本;(3)要求各缔约国提供它们认为泄露后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资料。6.给总协定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7.各缔约国认为,在其境内开发关于拟订、采用和实行一切技术条例、标准和证书制度的中心资料系统是可取的。第十一条对其它缔约国的技术协助1.各缔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将技术条例拟订情况通知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2.各缔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向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并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以及设立国家标准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机构的条件给予技术协助,同时亦应鼓励本国标准机构效仿。3.各缔约国接到请求时,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就其境内设立协调机构作出安排,以向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并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以及下列规定予以技术援助:(1)为提供符合技术条例的证书和标记而建立的协调或证书机构,和(2)最能适应技术条例的方法。4.各缔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就向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的问题做出安排,并按照相互达成的条件以设立查验证书和符合请求国境内采用的标准的条件向它们提供技术协助。5.各缔约国的生产者希望参加接受请求国境内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实行的证书制度。各缔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将其生产者应采取的步骤通知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并按照双方达成的条件给予技术协助。6.属于国际性或区域性证书制度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各缔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向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并按照双方达成的条件和使他们得以履行成员国义务或参与该制度而建立的机构和法律体制的条件给予技术协助。7.各缔约国如接到请求,应鼓励其境内的证书机构向其它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并应考虑这些国家提出的对其设立有关机构提供技术协助的请求,从而使其境内的有关机构得以履行成员国或参加国的义务。8.在按照第十一条第1款至第7款规定向其它缔约国提出建议和技术协助时,各缔约国应优先照顾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第十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1.各缔约国应按下列各项规定及其所属条款项下的有关规定,对本协议发展中缔约国给予特殊和更优惠的待遇。2.各缔约国特别注意本协议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权力和义务的各项规定,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履行本协议和实施本协议体制安排方面的特殊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3.各缔约国在制订和实行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以及确定符合技术条例和标准时不要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设置不必要的障碍。4.各缔约国认识到,即使有国际标准,发展中国家仍可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采取某些技术条例和标准(包括检验方法),旨在保持适合它们发展需要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方法。因此,各缔约国认识到,发展中国家不必采用不适合它们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条例或标准的基础。5.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全体缔约国有关机构以积极的态度和有代表参加的方式组织和管理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证书制度。6.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发展中国家要求时审查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能时拟订这些标准。7.各缔约国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协助,以确保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的制订和实行不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协助的条件时,应考虑到提出要求的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8.人们公认,发展中国家在制订和实行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问题,包括组织机构和基础结构方面的问题。人们还公认,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因此,各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这个事实。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履行本协议,可在接到请求时授权该委员会明确地在一定限期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它们对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在审议这些要求时,该委员会应考虑到该发展中国家在制订和实行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方面的特殊问题,以及它们在发展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和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因为这些都可能妨碍它们充分履行协议的义务。该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问题。9.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应牢记发展中国家在制订和实行标准和技术条例及确保符合这些标准和技术条例时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尽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资金、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10.该委员会应定期检验本协议规定的在国家和国际一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