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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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进入70年代以来,由于跨国银行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信贷资金金额骤增,银行竞争加剧,金融风险增大,这一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时至今日,国际金融界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与突破,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宗旨,和几个主要的协议的基本内容。(1)1975年第一和1983年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2)第三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1988)(3)第四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997)(4)第五《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2006)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及资本标准的规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渡期的安排等。表银行资本构成资本资本构成一级资本(1)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并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2)公开储备:通过留存收益或其创始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一般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创造和增加的部分二级资本(1)非公开储备: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银行自身国家资产的正式重估增值和有价证券名义增值(3)一般储备金/一般呆帐准备金:用于防备目前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储备金或呆帐准备金(4)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特性的工具,如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5)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原始期最少在5年以上的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扣除(1)一级资本中要扣除商誉(2)总资本要扣除对不并表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和对其他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1、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1)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表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项目0%(1)现金。(2)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3)对经合组织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4)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政府证券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20%(1)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权作为抵押的债权。(2)对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3)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4)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5)托收现金。50%(1)以已是即将是借款者出租或使用的住宅为抵押的贷款。100%(1)对私人部门的债权。(2)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3)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的除外)。(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5)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他公司投资)。(7)由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外)。(8)所有其他资产。0%、10%、20%或25%(由各国自行决定):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2)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表外科目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类别信用换算系数工具或方法贷款的替代形式100%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为贷款或证券担保的)备用信用证或有负债条件:与特定交易有关50%履约担保书、投标担保书、认股权证(为特别交易开具的)备用信用证或有负债条件:短期的可自动清偿与贸易有关20%(有海运或其他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承诺条件:初始期限超过1年票据发行便利(NiFS)循环包销便利(RUFS)50%同利率、汇率有关的项目剩余到期日1年以下:约0%,汇率合约1%;1年及以上:利率合约0.5%,汇率合约5%汇率、利率调换期权和期货业务(3)〈〈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4)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观念,重视对“三性”的均衡要求;拓宽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范围,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推动商业银行施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尤其加强了对表内信贷资产风险的管理。2、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与问题(1)就资本构成来看:〈〈巴塞尔协议〉〉把股本等作为核心资本的主要内容,但又禁止银行相互购买股票,这不仅使银行最终的或最高级的资本股票失去更大的吸引力,募集困难而导致这种资本的稀缺与昂贵;而且迫使银行尽力扩张最为便宜而又丰盛但却是最不安全的低等级资本。(2)就设计基础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的银行制度及经营管理状况而制定的,既协议的初衷是为发达国家的银行提供标准的经营管理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银行体制,经营状况等考虑的不是那么充分。(3)就资产风险权重的划分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核心业务——对公司和个人的贷款的风险确定为100%,这实际上是惩罚或间接限制了其核心业务的发展。(4)就主权风险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选定姿信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与经合组织及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贷总协议提供贷款的国家)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地位;优惠组别以外的国家只能承受较高甚至100%的风险权数。这种差别会深刻影响不发达国家的资信和银行的对外经营活动,使其对外借款的成本和条件更加恶化。(5)就风险管理的重点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强调资产尤其是信贷资产的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其它不可忽视的风险,如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几乎没有涉及。总之,〈巴塞尔协议〉〉在设计的基础上存在局限性,各国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差异性及银行环境的迅速变化使这种局限性越来越大。1996年Greenspan称这种“One—Size—fites—All”的做法越来越有误导之嫌!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之后推出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它顺应了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现实,在对以往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条。主要内容有:(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2)发照和结构。(3)审慎法规和要求。(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5)信息要求。(6)正式监管权力。(7)跨国银行业。除《巴塞尔协议》和《核心原则》以外,其他国际性组织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如1995年6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监控金融市场风险;1994年9月西方十大工业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达成协议,拟订了公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讯的统一标准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议等,在此不一一叙述。NOTES:关于有效银行监督管理的内涵。(1)市场化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而不是人为的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2)补充性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这就需要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主动与努力,“有效的银行监督管理作为公共商品是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的。”(3)适度监督管理原则。金融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4)动态监督管理原则。既然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金融监督管理的方式,措施,体制,内容等都应该相应作出调整。(5)可行边界原则。有效金融监督管理不是万能的。首先,金融监督管理本身不能也绝对不应该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其次,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际上金融监督管理者的任务是难以完成的。四、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1、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其它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不仅要控制表内风险,而且要控制表外风险;(2)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不能只是发挥各国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力量,也要发挥内部管理约束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要强化市场约束如规范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素质等;(3)要有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强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有机结合,强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2、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1)1988年《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业贯彻实施的情况都不理想,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贯彻实施起来就相当困难(城乡信用社要求在2007年达到8%充足率要求)。(2)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决定暂不实施,决不等于永远不实施,必须尽快加快改革,尽早创造条件早日贯彻实施。(3)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存款人,投资者的素质;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表内表外资产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对或有负债,对表外资产,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应加强)。理顺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国家务必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与壮大;尽快健全我国银行业的附属资本金制度,规范金融债券尤其是5年期以上金融债券的发行,规范准备金制度,规范资产重估贮备金制度尤其是国有银行营业场所的重估储备制度。健全银行风险评级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内外部风险评级体系。我国各级银行经营管理者务必高度重视商业银行资本对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壮大,参与国际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重视资本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合法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对于规范国内金融监督与管理,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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