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手册-流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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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手册第一部分:证券发行的承销和保荐业务基本流程介绍一、证券发行项目的类别及基本的发行条件介绍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其中非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是债券,但附有按照特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的权利。2007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依据该试点办法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公司都可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为不满足持续经营3年的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2、主要资产及股权不存在重大纠纷申请首发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权(包括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权)的份额,不能存在重大或有纠纷。如发行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构成情况与其实际股东构成情况不符,则存在产生股权纠纷的可能性,需在纠纷解决后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不符合首发条件。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应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如发行人未能满足上述独立性要求,需在申请首发前进行规范整改。4、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财务指标的要求,需在发行人会计师为其出具正式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后最终确定,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可依据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判断。不能满足上市财务指标的发行人,暂不能申请首发。5、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③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⑤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如发行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其持续盈利能力仍有缺陷,也不得申请首发。6、规范运行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需在上述情况结束后36个月再申请首发。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如存在上述违规情形,需在申请首发前解除违规担保或收回被占用的资金。(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类证券的发行条件上市公司的公开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应满足《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①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下,可认定为“组织机构健全”。在发行人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可认定其“运行良好”:发行人建立的上述制度均有效执行;发行人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对于暂时不能满足上述“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的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需进行规范整改后再申请公开发行。②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如发行人全部满足下述条件,可认定其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③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财务状况应达到下述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会计师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两种,如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要求涉及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最近3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通常指净利润)的20%。④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未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受到形事处罚。如上市公司曾受到上述处罚,需在处罚结束后36个月再申请公开发行证券。1、公开增发的其他条件申请公开增发的上市公司,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申请公开增发前,在满足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述对公开增发的专项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即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之和不低于1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金融类企业除外)。2、配股的其他条件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上市公司,在满足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的基础上,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配售前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并只能以代销方式发行(证券发行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发行方式)。在发行人就配股事宜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控股股东应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并在配股过程中履行承诺。如在配股发行的过程中,控股股东未履行其认配股份的承诺,或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则配股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将认购款进行返还(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约定的价格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债的价值由其作为债券的票面利率和转股价格两个要素决定,其票面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即可,转股价格则不得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申请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满足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述对可转债的专项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即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之和不低于1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③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债券及债券所附的认股权。通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附的认股权与债券是不可分离的;如上市公司拟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发行条件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形式为:向不超过10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定价基准日可为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通常情况下,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公司股票将有较大幅度上涨,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可有较大的定价空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因发行范围限于特定投资者,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较小,对发行条件的要求相对宽松,不存在下列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即可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①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解除;②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③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⑤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四)关于不可转股的“公司债”的介绍依据《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申请发行公司债,未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核准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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