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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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运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保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根据外来原因是一般外来原因或特殊外来原因,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D.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K.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的船方损失。水渍险、一切险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险种:(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锈损险;(11)包装破裂险。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包括以下险种;(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船面险:(4)拒受险;(5)战争险;(6)黄曲酶素险;(7)罢工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运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保险条款分为A、B、C三类条款,其区别在于承包范围的不同。A条款的承包风险为“所有风险减去除外责任”(allrisksminusexceptions),列明除外责任;B、C条款采取“列明风险”(namedrisksinsuredagainst),同时列明除外责任;不同的列举方式意味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A条款A条款承保的风险是造成保险标的(即货物)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以下除外责任:普通除外责任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保险标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保险标的包装不足或不当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迟延(delay),但是由于迟延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属于保险范围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难核武器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条款,包括两项:不赔,但是以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知情放任为前提;不得拒绝赔,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不适航或不适货知情放任战争除外罢工除外B条款B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三类,其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对于第一类风险,被保险人只须证明其为造成损失的有效原因;对于第二类风险,被保险人须证明其为造成损失的近因;对于第三类风险,则是从发生阶段或损失程度上加以限定,不管发生损失的原因。此三类危险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可合理归因于以下风险:火灾或爆炸船舶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B条款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共同海损牺牲抛弃或浪击落水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而发生的整体货物的全损C条款C条款和B条款相比,保险范围不包括以下风险: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浪击落水;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贮存处所;装上或卸离船舶、驳船过程中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导致的整体货物的全损。责任期限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仓至仓,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以下情况发生,保险人责任终止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保险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委付代位权诉讼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加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这样做行吗?为什么?答:偷窃提货不着险是一般附加险别,它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体被偷,或从整体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显然本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特别附加险别),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交货不到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手续(代位追偿原则),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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