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与存款保险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1、什么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是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制的主要内容。分业经营就是指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不能从事包销和买卖私人债券、股票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的投资银行也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在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融合,这就是混业经营制度。混业经营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商业银行的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利益,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集银行、证券和保险于一体的全面金融服务。金融学原理2、1929—1933年大危机导致了分业经营金融学原理在爆发危机前,以市盈率来衡量的股指高得惊人。阿勒格尼股份有限公司的市盈率是108倍,高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市盈率为129倍,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为129倍,城市服务公司是165倍,城市国民银行的市盈率为120倍。1029年10月23日,星期三,华尔街爆发了恐慌性的抛盘,那些收盘时,道琼斯工业指数收于305点,成交量超过600万股。在前一天,股市收于325点,一天下挫了约7个百分点。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纽约股市继续大幅下幅。那天在交易所的访客走廊里出现了一个人,他就是丘吉尔。丘吉尔按照传统观点来看问题,认为此时的市场行为发生在一个”冷静而有序“的氛围中。10月28日,星期一,市场暴跌,交易量超过900万股。美国广播公司和美国钢铁公司的跌幅分别达33%和15%。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城市服务公司的股票跌幅达40%。《纽约时报》估计,这一天大约有1401亿美元的市值化为乌有。到11月中旬,道琼斯工业指出从原来的381点下跌到了198点。物价水平也持续下跌美国1923-1937年的CPI上涨率-12.00%-10.00%-8.00%-6.00%-4.00%-2.00%0.00%2.00%4.00%6.00%8.00%1923年3月1924年3月1925年3月1926年3月1927年3月1928年3月1929年3月1930年3月1931年3月1932年3月1933年3月1934年3月1935年3月1936年3月1937年3月1929—1931年美国的财政收入减少了30个百分点以上,储蓄下降了50%,失业率增加了5倍,失业率上升到了16%。1932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只有1929年的60%左右,失业率进一步上升到了40%。紧接着是银行倒闭。美国银行的数量从1920年代的3万多家,减少到了1933年的14207家。“……我们的支付能力下降了;各级政府都遇到严重的收入短缺;叹交换手段难逃贸易长流冰封,看工业企业尽成枯枝残叶;农场主的产品找不到市场;千家万户多年的积蓄也随之东流。更重要的是,大批的失业公民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大批公民正以艰苦的劳动换取微薄的报酬。只有愚蠢的乐天派才能否认眼前的暗淡现实。”——罗斯福:第一次就职演说1931年美国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大危机的成因,认为混业经营是导致金融混乱、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银行和股市,将这个国家紧紧地连成一个整体。过度的投机创造出膨胀的财富和一种繁荣的感觉,但是这一切都建筑在借贷的基础之上。工业制造商和农民得付出更多的钱财,以偿还高利率的借款。”——《华尔街史》“……我们需要避免旧秩序弊端重新出现的两项保证:必须严格监督一切银行储蓄、信贷和投资,以制止利用他人存款进行投机的活动;必须提供充分而有偿付能力的货币。”——罗斯福:第一次就职演说罗斯福的新政“新政”第一阶段(1933-1934):重点在于复兴,主要是维持银行信用,实现美元贬值,刺激对外贸易;限制农业生产以维持农产品价格,制止农场主破产。第二阶段(1935-1939):明确复兴主要靠提高多数人的购买力,而不是主要靠物价上涨。这一阶段,更有力地运用行政干预,实行缓慢的通货膨胀,通过广泛地进行公共工程和紧急救济,实施社会保险,以扩大就业和提高社会购买力;进行税制改革。“新政”三R(Recovery复兴、Relief救济、Reform改革)和强有力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介入农产品的商品化,参与公共工程和住宅建设,调整劳资关系和实施国家社会保险,这一切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市场再开发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入的再分配,促使了美国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人们为庆祝罗斯福新政游行的场景针对大萧条,罗斯福实施了新政新政的产儿——《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第16条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和加盟联邦储备制度的州银行(以下简称”加盟银行“)原则上禁止买卖流通有价证券,禁止承销新发行有价证券业务。”第21条规定:“主营股票、公司债及其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法人,不可以从事存款业务。”第32条规定:“除经过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特别认定,任何从事证券业的人,不得担任成员银行官员、董事或者雇员。”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确立了美国的分业经营,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股市证券,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家金融机构必须做出选择,是做投资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在两种机构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从此,美国开始了长达60多年的分业经营。摩根财团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拆分成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斯坦利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JP摩根。3、理论上对大危机的重新认识美国经济学家怀特在1986年的研究表明,美国在1930年至1934年宣告破产的银行占当时银行总数的26.3%,但其中207家从事证券业务的只有15家宣告破产,所占比重为7.2%,远远低于其他银行破产的比例。即使从破产的15家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来看,从事证券业务也不是其破产的主要原因,他们在证券业务上的投资仅占其总资产的很小部分,通常在10%以下。他认为,把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作为30年代大危机的主要原因,说服力不足,所谓全能银行导致危机的说法可能是一种误导。4、实践上的变化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全球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监管当局适应市场变化对于混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有所放松,允许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一定比例的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种类从商业票据、政府债券放宽到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上限1996年放宽到25%。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时任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就在积极支持银行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1989年1月,美联储准许银行持股公司包销公司债券;1990年9月,联储又做出历史性的决策,准许JP摩根商业银行包销股票,随后,这一特权也扩大到了其它银行。1998年花旗通过和旅行者集团合并。旅行者集团原来是一家生命与财产保险公司,后来它又相继收购了史密斯·邦尼公司和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所罗门兄弟公司,这样,旅行者集团通过并购活动就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了生命与财产保险、投资银行、商业信贷、私人理财和资产管理等。花旗与旅行者合并后组成的花旗集团,其业务范围涉及所有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业务,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条龙”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之一,同时也在美国本土开场了全能金融集团的先河。收购了该集团的保险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成为美国第一个实行完全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该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对于银行从事非金融业务、非金融公司通过储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做出了规定,允许设立专门从事企业融资业务的新型批发金融机构美国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实践上促进混业经营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全球化竞争。外国的商业银行被准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这使他们获得了与美国银行的竞争优势。如果监管使美国银行与外国银行处于竞争的劣势,政府也就不愿意限制商业银行的证券活动了。英国1986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宣开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自此,银行业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英国传统上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确立了英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商业银行开始涉足证券业务,证券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迅速上升。日本的混业经营1998年,日本在进行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宣告各类金融机构可以混业经营,促进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大和证券捷足先登,于1999年4月26日成立了日本战后首家金融控股公司。5、混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公司型全能银行商业银行可以跨业合作,不仅可以经营银行业内的所有业务,也可以与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以德国为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型混业经营银行控股公司产生于20世纪初,根据《1914年麦克弗登法案》规定,银行跨州设立分行的做法被明确禁止,一些美国银行为规避这一限制而改制为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并以新设或并购方式设立附属机构,提供跨州金融服务。但是,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成为这一法律的真空地带,由于相关法律限制极少而得以较快发展。银行控股公司这一模式得以不断扩张经营领域,逐渐包括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金融领域。到1970年三分之一的美国银行都转变为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为弥补法律漏洞,《银行控股公司法案1970年修正案》正式将这一模式置于法律范围内,受到严格限制。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特点: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就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的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6、中国从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中国在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沿袭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做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非自用房地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法》也明确规定,商业保险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银行的股东,即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但事实上,中国的混业经营已有了相当的发展。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先河:中信控股中信控股中信实业银行万通证券57.87%长盛基金25%中信基金70%中信证券(42.31%)信诚保险(50%)中信信托(100%)中信嘉华银行100%中信资本市场控股50%中信国际资产管理100%中信国际金融控股(55.08%)中信资产管理100%中信期货100%中信集团银行系基金:已于2005年出资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开展基金业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行将以注册地在香港的中国交通保险公司为主体,联手国内合作伙伴成立的银行系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和汇丰一起参与湘财证券的重组,交行将联合汇丰在重组后的湘财证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2007年6月底工行通过工银亚洲持有的上市股权公司简称持股数(万股)占该公司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元)中保国际9746.494.87357,917,703中信银行2586.20.07149,999,600华银电力2982.644.1930,000,000中国银行1000.000.0129,019,844SKNetwork25.610.0118,904,206中国铝业9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