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挑战与应对――以银行监管为中心的讨论材料准备人与主讲人厦大法学院08级经济法研究生方铮铮第一章、背景介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博弈(此部分为背景介绍,大家了解即可。其中的美国部分有思考题,可发表意见但不集体讨论)一、混业经营—世界金融发展的选择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业是否根据金融机构不同而划分不同经营范围。分业经营是指是指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别有不同的机构经营,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吸收存款合法放贷款)与投资银行业务(发行,包销,销售和兑换公司证券、自营或经纪证券、交易和企业重组等)的结合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业务的交叉和融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一度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西方银行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模式过渡,世界金融史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拉开了帷幕。(一)西方国家金融业进化史(思考题一:美国模式的启示与经验教训,可联系金融危机,结合我国的发展历程,谈谈如何才是真正顺应趋势,如何在变革与稳定之间平衡。)美国作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典型代表,其发展历程展现了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变迁。1928年美国《麦克法顿法案》出台,该法案鼓励银行业证券业混业经营,致使其发展竞争过度,这在当时金融监管、风险控制系统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引起金融业秩序的严重混乱,最终导致了1929年大危机的发生。大危机中美国的金融体系几近崩溃,痛定思痛,美国政府于1933年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先河。该法案第16条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和加盟联邦储备制度的州银行原则上禁止买卖流通有价证券,禁止承销新发行有价证券业务;主营股票、公司债及其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法人,不可以从事存款业务;除经过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特别认定,任何从事证券业的人,不得担任成员银行官员、董事或者雇员。该法案直接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相分离并从组织制度及人员管理上保证了银行与证券公司的间接分离。此后美国国会又相继出台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等法,自此美国金融业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结构。在20世纪30年代,该法缓解了金融危机,挽救了国民对银行的信息,在确保金融系统安全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种严格监管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在当时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和金融业的发展水平的提高,但是这毕竟是以牺牲了金融业的竞争换取了金融安全,面对没有受到分业经营立法限制的欧洲银行尤其是德国银行,美国的银行业发展空间显得非常狭小,明显缺乏竞争优势,原来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开始变得不能适应。20世纪50年代开始,分业经营的美国金融界掀起了一股旨在追求超额利润的多样化的金融创新的高潮,金融业务相互融合渗透,分业经营逐步转向混业经营。以证券领域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得银行的传统存款业务日益萎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投资银行业务的繁荣与银行业务的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彻底打破了金融服务产业的原有平衡,银行机构渗透其它金融领域势在必然。1999、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正式废止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该法案彻底结束了美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该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以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即通过拥有若干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的金融集团,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各个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经营性质不同的金融业务实现混业经营,其意图是以“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自此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时代。美国银行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清晰地描述了金融业从“简单中介人”到“万能垄断者”的历程。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对商业银行限制历来少的西欧银行广泛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并在国际竞争中显露出多元化经营的明显优势。英国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法》,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传统上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仿照美国20世纪30年代银行体制的日本也于1998年推出《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扩大了银行的经营范围。至此,分业经营的三巨头都跨入了混业经营的行列。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在国际和国内金融业竞争的巨大压力下,现代金融业融合发展趋势己势不可挡。二、混业经营的理论分析(了解内容即可,可不看)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既有其内在的发展要求,又有其外部的压力。1.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更难预测。为了最大限度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银行业就要求实现资产负债的多样化。而我国银行资产结构比较单一,贷款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和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这种资产结构不仅使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中,也影响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因此商业银行欲走出困境,必须实施业务创新,增加业务品种,延伸商业银行服务功能,使银行混业经营各项业务成为可能。2.混业经营是加入WTO,应对金融开放的需要我国入世承诺对银行业开放的力度很大,这必然会导致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其中不乏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全能银行。虽然这些银行进入我国后要遵守我国有关经营范围的规定,但是由于其在境外能够进行混业综合经营,因此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各种专门人才聚集以及由此节约有关成本,这些都使其相对于我国的银行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而在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狭窄的经营范围使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的竞争时难以应付,严重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使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2002年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南京爱立信公司当时凑足巨资提前还掉19.9亿元中资银行贷款,转向外资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起因则是相关中资银行难以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所谓“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业务的一种,属于贸易金融的范畴。如今中资银行已对此类保理业务驾轻就熟,如民生银行已建立起完善的贸易金融业务体系,光大银行为多家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可在2002年,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的发生,用当时央行南京分行负责人的话来说,暴露出“中资银行加快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混业经营是适应多样化市场需求的需要中国金融市场目前已经从卖方市场进入到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既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他们都希望获得“一站式”全过程的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里选购金融商品。银行只有扩大经营范围甚至进行混业经营才能满足这种要求。4.金融创新的推波助澜使银行混业经营成为可能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生存空间不断向银行领域进行渗透,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这加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困难,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地位。在创新中求发展已成为银行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银行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原本属于服务业范畴的各种业务,被并入了银行业,使银行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5.银行业的外部压力促使我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当前金融各业间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管制,逐步打破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分割经营的格局,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混业经营的浪潮。2005年7月期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了1000家大银行最新排位情况,在前25名银行中,实行混业经营的银行占68%;在前10名银行中,实行混业经营的银行占80%。在世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主流趋势下,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实施分业体制的国家,虽然目前的制度、技术与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我国立即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但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开放的中国不可能长期游离于世界金融主流体制之外,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实现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目标选择。三、我国的混业经营趋势(实例)讨论题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如何才能既鼓励又规制、安全与效率并存?目前、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全能银行制(以德国、荷兰和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金融混合体(以英国为代表)和金融控股公司制(以美国为代表),其中全能银行是最彻底的混业经营,它就像一个“金融百货公司”,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之间的中间模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战略的决策部门,只负责对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等人事、财务、收益、重大投资等事项进行内审和监督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由分业的子公司经营。母公司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我国的混业现状大致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混业经营,其特点是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第二种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混业经营,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加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第三种是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混业经营,其特点是,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中,产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类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以及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在内的八大家族。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具体实例:中国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19%左右的股份,成为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香港上市的三家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1999年12月1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了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金融集团的雏形。未来的光大集团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的金融集团,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各个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经营性质不同的金融业务实现混业经营。在我国当前混业经营的大框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迁回”策略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模式兼备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协同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由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旗下的多个子公司来实现对多种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在实践中成为一种规避分业管制的变通办法,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