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删减:“六章章节概括”P330“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境手续的主要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完整、准确、有效地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执业所必备的基本技能。本章主要介绍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个栏目填制的基本要求及应注意的事项。”改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境手续的主要单证。本章主要介绍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个栏目填制的基本要求及应注意的事项。”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P332(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核销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是指接受申报的海关对已实际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申报人应向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并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该联在报关时与海关作业联一并提供。”改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是指接受申报的海关对已实际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该联在报关时与海关作业联一并提供。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并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以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凭证之一。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有关出口货物发货人凭以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对不属于退税范围的货物,海关均不予签发该联。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申请补签,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日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随附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并在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注明“补签”字样。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位应向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以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运手续。”改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以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凭证之一。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有关出口货物发货人凭以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对不属于退税范围的货物,海关均不予签发该联。”改动:五、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P333“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报关人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第二、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不得伪报、瞒报、虚报。第三、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报关单各栏目内容要逐项详细准确填报,字迹清楚、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写;若有更正,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第四、不同批文或许可证以及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好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性质的货不同运输方式或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以及不同运输工具名称的货物等,均应分单填报。一份原产地证明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在一批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商品,亦应分单填报。第五、在反映进出口商品情况的项目中,须分项填报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商品编号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第六、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而又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改或撤销。”改为“第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统计商品目录》、《规范申报目录》等有关规定要求想海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报关单的填报应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不得伪报、瞒报、虚报。第三、不同运输工具、不同航次、不同提运单、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备案号、不同征免性质货物,均应分单填报。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一份原产地证明书只能用于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含有原产地证书管理商品的一份报关单,只能应对一份原产地证书;同一批次货物中,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亦应分单填报。第四、一份报关单所申报的货物,须分项填报的情况主要有:商品编号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计量单位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币制不同的,征免不同的。”“第二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P333Q(本节看似有较大内容调整,实则是板块调整居多,原2011教材更有逻辑性)一、进(出)口口岸(一)含义进(出)口口岸亦称关境口岸,本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具体而言是设在一国关境内的对外开放的国际运输港口、国际民航航空站(港)、国际运输铁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换国(境)输出输入管道(线、网络),以及位于关界的国际运输公路通道等经一国(地区)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但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特质海关名称。(二)填报要求1.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及四位代码。例如,上海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0,浦江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1,吴松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2,浦东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10.其中,2200表示为整个上海海关关区,2201、2202、2210表示为上海海关的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关区代码表’中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时,则应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不能填报为‘天津海关’+‘0201’,而应申报为‘新港海关’+‘020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吴淞海关’+‘2202’。若‘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西宁海关,应填为‘9701’。2.特殊情况下,‘进口口岸’栏或‘出口口岸’栏按以下方式填报:(1)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3)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4)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6)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7)部分汽车、船舶、港机维修备件、药品、麻醉药物、精神药蛋白同化制肽类激素指定进口口岸,出口轻(重)烧镁、蚕丝、麻黄素、卷烟、红松子、松茸等要严格按许可证核准的口岸出口,并正确填报海关名称及代码。(8)对业经整合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企业进出区的货物,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进(出)口口岸”栏,应分别视情况填报如下:对特殊区域内企业实际进(出)境货物,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对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应填报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就关区代码。对在本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应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改为“第二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方的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位的18位顺序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示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来说,海关编号由18位数组成,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关区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致(‘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例如:53022011027514049罗湖海关年份出口报关单顺序编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部分包括30个栏目。一、进(出)口口岸报关单中的‘进(出)口口岸’特指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本栏目应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关区代码表’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关区代码、关区名称和关区简称。关区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直属海关或海关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关区简称指关区(海关)的中文简称,一般为四个汉字。例如,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不能填报为‘天津关区’+‘0200’亦不应填报为‘天津海关’+‘0201’,而应申报为‘新港海关’+‘0202’。(一)特殊填报要求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二)限定口岸要求国家对汽车整车、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等商品限定口岸进口;对红松子(仁)、松茸等商品限定口岸出口;对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按证件核准口岸限定进出口。相关商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岸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加工贸易进出境货物,应填报海关备案时所限定或指定货物进出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二、备案号P334(同样本部分看似有较大内容调整,实则是板块调整居多,所述内容打乱了顺序,2011年版均有阐述)(一)含义备案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的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编号等。备案号的字头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