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法哲学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关系/司法实践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它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而制定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针和策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和严打方针的一种传承与超越,是现代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衡平原则、统一原则和全面原则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刑法(罚)正面功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断增加社会和谐程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法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本文侧重从哲学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刑事政策并非只是单纯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法规范的视域内,而是应当进行超法规的考察。①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动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②任何政策的制定必然要以一定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作为哲学基础。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一:唯物论——存在决定意识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方略,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③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换言之,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意识是对物质的能动反映,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事物是复杂多样的,但它们都有一定的本质和规律,这就要求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按照规律办事。在刑事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刑事政策的内容。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可以将犯罪分为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可以将犯罪人分为初犯、偶犯、累犯、惯犯等。犯罪与刑罚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不是到处都一样,但是,不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代,总有一些人因其行为使自身受到刑罚的镇压。”④刑罚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但是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从严打击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相反却可能导致更多更严重的恶性犯罪发生。理性地对待犯罪,就不能只考虑运用刑法惩罚犯罪这一个方面,不能只追求刑罚的合理性,而必须把惩罚与预防结合起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认真思考如何有效地预防犯罪。⑤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尽管近年来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刑事案件的总量仍然很大,恶性大要案时有发生。犯罪率较高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但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一些人民内部的矛盾激化后往往也会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否能够正确判断这些矛盾的性质,区分敌我矛盾,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现实的犯罪3态势和犯罪规律决定了我国刑事政策应当宽严相济:一方面基于刑罚预防、教育功能和刑法谦抑主义思想的考量,刑事政策应当宽其所宽,对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和轻微犯罪适用较为宽松的刑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基于刑罚报应、惩罚功能的考量,刑事政策也应当严其所严,对那些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重大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适用严厉的刑罚,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二:矛盾论——对立统一规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与“宽”是一对“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即对立统一。“矛盾论”,即对立统一规律,是指世界上每一事物内部都包含互相对立的两个基本方面,对立的双方一方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另一方面又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共处于同一个统一体中。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存在的,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只有在这种“自相矛盾”中,事物才能获得作为内在否定性运动的动力。⑥“矛盾论”之所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一是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与“宽”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二是因为“宽”与“严”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宽”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两极。“宽”是指刑罚的轻缓、宽松;“严”是指刑罚的严厉、严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严不是绝对的,宽和严适用的对象并非分别局限于特定的犯罪,而是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严重犯罪中可能有从宽情节,轻微犯罪中可能也有从严情节;宽严掌握的尺度不仅在实体处理结果上有所反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有所体现。宽严两者之间关系,既不是说严都严,说宽都宽,也不是非严即宽,非宽即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补充的关系。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犯罪4案件,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三:认识论——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认识、思想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这种反映不仅是由不知到知,由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的过程,而且也是由已知去探索和把握未知,从而获得新的知识的过程。“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思想精华,它既深刻地体现了彻底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又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⑦综观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史,提出和阐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像一根粗大的红线贯穿始终,围绕这根红线的则是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理论基础的关于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领导方法的方法论思想。⑧笔者认为,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提供了认识、分析问题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提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治安和犯罪的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区别对待,对犯罪人处以相应刑罚,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其次,为了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预期效果,在实践中就得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种辩证关系,特别是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做到宽与严“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统一。“两点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强调严,也要强调宽,反对只抓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重点论”,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态势和反犯罪斗争的现实需要,把握现实的主要矛盾,宽严5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应当有所侧重,反对不分主次,静止地、孤立地看待矛盾,搞平均主义。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春秋时期,郑国太叔“兴兵以攻萑符之盗,尽杀之,盗少止”。孔子赞扬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政是以和。”⑨但是,古代类似“宽猛相济”的思想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德主刑辅”德化治理社会的政治主张,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人治的思想;而后者是建立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体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刑事司法的价值诉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提出并非偶然,它主要来源于新中国的司法实践,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是现代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对敌斗争和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策略到刑事政策的转变过程。1950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④1956年9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同志在党的八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6合不可偏废的。”(11)1979年刑法第1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根据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中存在的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对于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敌人,有着重大的作用。(12)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社会处于转型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调整了刑事政策,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13)立法层面上,随之而来的则是相对频繁的刑事立法和修改活动,其基本方向也是改轻为重。自1983年“严打”开始到1997年刑法修订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24个《决定》和《补充规定》,增设罪名数十种,死刑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增至最多时的74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仍然保留了68个死刑罪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1997年刑法中也不再单独加以规定。应当说,“严打”方针历经二十余载,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严打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一味的严打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恶性增长。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严打方针,并逐渐认识到:刑罚并非万能,“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4);严打方针过于强调从重的一面,忽视、抹杀了从轻的一面,加之严打实施过程中的偏颇,既造成了刑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人权的保障。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已进入改革关键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种种社会问题,犯罪率居高不下,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口号。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6年,按照党中央部署,为加强政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主要包括依法治7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党和国家根据当前犯罪态势和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了以往刑事政策的经验教训基础之上提出了宽严相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