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第四条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信用社(支行)和不良资产经营部为申报单位,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县级行、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指利息部分,以下同)以下的审批工作。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省联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核定工作(加下划线部分为按银监部门要求修改后内容,以下同)。第二章减免的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现金偿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小额农贷原则上采取现金方式一次还清。对单笔2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可以选择分期偿还方式。(二)以实物抵偿的,拟抵偿的实物资产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息必须在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进行。实行了减免息的实物抵偿贷款,抵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评估价值和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第六条减免对象。与本社存在信贷关系的企业、农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第七条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信用社(行)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利息。具体追偿程序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失去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实施减免息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四)贷款首放日为2005年12月30日之前,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含已置换贷款利息和已核销贷款利息)。第八条借款人为企业的,除具备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级(含BB级)及以下的。(二)借款人虽未评级,但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对借款人实施减免息:(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3(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借款人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的;(四)明确规定由贷款责任人偿还贷款本息的;(五)有关制度规定不能减免利息的。第十条对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的减免息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减免关联方和内部人员的不良贷款利息应履行所有审批(核定)程序,并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批准。第三章减免程序第十一条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减免息申报及审批程序为:(一)各级行、社召开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减免息审批授权。(二)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清收人员两人以上现场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支行)或专业清收部门审查。(三)进行责任认定,准备违规贷款责任认定书及相关的处理结果文件。未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的,说明原因及理由。(四)信用社(支行)或专业清收部门组织申报,提交《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五)县级行、社稽核部门对提交的利息减免申请进行逐笔稽核,签署书面稽核意见。(六)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财务部门审查。(七)财务部门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门撰写减免息申请报告,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4(八)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二条一家县级行、社对同一贷款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同一贷款客户在辖内多家分支机构都有贷款的,对其实施减免息时应统一考虑。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息,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例外。第四章申报材料及要件第十三条减免息申报材料包括《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各级行、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申报要件等。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和规范。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是上级行、社审查减免息项目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减免对象是农户的,表中有关企业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的项目可不填写。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包括开会时间、参会人员、审议事项、审议情况和审议结论等内容。基层信用社(支行)未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应提供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专业清收部门申报的,由管理层集体审批。第十六条减免对象是农户的,申报要件包括:(一)利息减免申请书。(二)借款凭证。(三)贷款五级分类认定材料(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认定部门公章)。(四)贷款欠息清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信用社公章)。(五)借款人所属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原件)。5(六)责任认定材料。第十七条减免对象是企业的,申报要件包括:(一)利息减免申请书。(二)借款凭证和贷款合同。(三)贷款五级分类认定材料(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认定部门公章)。(四)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材料。未评级但属于限制、淘汰类的,应提供由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依据。(五)贷款欠息清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信用社公章)。(六)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七)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营现状证明。企业已关停且被依法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注(吊)销书面证明。已关停但未注(吊)销的,应提供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停书面证明。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由当地乡镇(含)以上政府出具的关停书面证明。企业已经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八)责任认定材料。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应以A4纸装订成册,材料装订应有序、整齐。第五章申请报告撰写第十九条减免息申报报告由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撰写,应表述准确、分析全面、意见明确。第二十条减免对象是农户的,申请报告应客观陈述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情况、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减免方案和减免理由及请示事项等内容。6第二十一条减免对象是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减免息理由、拟采取的减免息方案、结论及请示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结论及请示事项。总结性论述减免息方案是否符合减免息条件、是否有利于减少我行、社贷款损失,并明确表述需要报请上级行、社批准的事项。第六章尽职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贷款的减免息工作,各级行、社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尽职检查监督制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第二十四条各级行、社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在实施减免息后的一个季度内进行尽职检查监督,对所有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第二十五条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由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意见。第二十六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参与申报和审批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原笔次减免息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减免对象是否具备减免条件;(二)申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被减免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三)责任认定是否到位,未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的,是否说明原因及理由;7(四)减免程序是否合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五)被减免对象(贷款)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违规减免关联方(内部人)贷款利息的情况。第七章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八条各级行、社要加大责任认定及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减免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主要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鄂农信发[2009]10号)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经检查发现该笔减免息贷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含发放冒名贷款),以及原贷款利率设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须全额追回其减免利息。第三十条对减免息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从严追责:(一)对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以低于同类交易条件进行减免息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及工作流程,超权限、逆程序进行减免息操作的。(三)申报材料及要件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客户真实经营情况,以内外勾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四)采取内部串通方式对外(对内)进行利益输送的。(五)在减免息过程中存在谋取私利情况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在减免息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坚持对外保密原8则,并与被减免对象签署保密协议(或附加保密条款)。第三十二条各级行、社每年应将当年减免息详细情况以报告形式向社员(股东)大会进行报告。第三十三条减免息的账务处理工作,按省联社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指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行、社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意见)并报上级行、社备案后执行。附件: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