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机构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第三节保险机构市场经营监管第四节保险机构跨国业务监管第五节保险机构市场退出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二、保险监管的产生与发展三、保险监管的原因四、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监管,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狭义:是指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广义:涵盖了对商业保险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险的监管两个方面。社会保险及其监管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保险监管的层次性—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内控二、保险监管的产生与发展时间监管相关法规1575年Elizabeth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ChamberofInsurance),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该商会办理登记。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与海上保险有关的法律。1720年女王特许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统一经营海上保险,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涉足。1746年英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投保人对投保财产要具有保险利益。(区分赌博与正常保险)(一)早期的保险监管制度产生于英国(二)现代保险监管制度诞生于美国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时间美国监管历史过程1851年NewHampshire(新罕布什尔州)率先设立保险署,开创了保险监管制度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历史。1855年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州)建立保险监管机构。1858年伊莱泽·赖特(ElzurWright)任马州保险监督官。提出以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理念,被称为现代保险监管之父。1859年NewYork(纽约州)保险监督官委员会设立,在其他各州也相继设立,从而建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机构。(三)现代监管制度的法律发展时间保险监管立法主要内容174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颁布,首次提出保险利益。1870年《寿险公司法》颁布,对寿险公司的保证金、财产账户、兼并和清算都作出了规定。1909年英国制定《保险公司法》,将寿险公司法中的监管规定扩展到了所有其他保险范畴(水险和汽车险除外)。英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但在保险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奥地利于1859年、瑞士于1885年、德国于1909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各自的保险监管制度。20世纪20年代以后,西方各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起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制度,至此,保险业进入新的政府监管的发展阶段。保险监管并没有随着经济自由化趋势发展,而是日益强化。国家对保险监管的强化趋势(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时间我国监管历史过程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保险监管。1980-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保险监督机构。1998.11.1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分业监管体制开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完善。监管历史远远晚于英、美发达国家。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三、保险监管的原因(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从范围上看一家保险企业涉及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安全保障问题。从期限上看一家保险企业可能涉及到投保人的终身生活保障。为了维护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利益,保证社会稳定,政府有必要将保险业置于其监管之下,不能任其破产、倒闭。(不适用于一般企业的自由竞争机制)(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计算由保险人设计信息不对称导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很难辨别条款和费率(保险人设计好的)是否公正合理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保险企业的经营,不需要投入很多的固定资产和聘用较多的员工。保险监管机构则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保险市场的介入者规定一定的资格要求,限制保险机构的自由出入。四、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一)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四)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一)偿付能力监管业务技术: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再保险和资金运用。财务监管:资本充足率、准备金提存、公积金、以及财务报告制度。(二)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国家把防止、打击保险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以维护保险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欺诈行为表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面。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和费率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三)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相辅相成。通过国家监管,使保险业适度规模经营,减少资金占用,扩大承保范围,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在现代经济中,保险保障对社会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当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国家通过干预、管理和协调,来达到两者的统一。(四)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保险监管的主体保险监管的主体是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在这些主体中,有的同时拥有监督权和管理权,有的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管理权。保险监管的主体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一)保险监管机关自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能。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简称保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保监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人事教育部我国保监会的主要任务拟定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体制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含义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织,是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简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1)是一种民间社团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2)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成员的利益;(3)通过各种形式约束会员的行为。国名保险行业组织形式英国英国保险人协会、劳合社承保人协会、伦敦承保人协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InstituteofLondonUnderwriters,InstituteofLondonUnderwriters,Broker’sCommittee,AssociationofLifeInsurance)美国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美国相互保险协会等日本日本损害保险协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日本保险学会等中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hinaInsuranceAssociation)3、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4、保险行业自律与国家监管保险行业自律在一国保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处于第二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保险的国家监管,第三层次是指保险企业的自我监管。层次手段监管对象国家监管宏观监管法律、行政保险企业、保险市场行业自律中观监管行业规章保险人的市场行为自我监管微观监管内控措施保险企业自身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Poor’s)A.M.贝思特公司(A.M.BEST)穆迪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三)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保险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予以表示。比较著名的世界评级机构有:六、保险监管的客体保险监管的客体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业监管方式(三)实体管理方式(一)公告管理方式(公示方式)(二)规范管理方式七、保险业监管的方式(一)公告管理方式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实体仅规定按照政府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产负债,营业结果等公告。优点,是使保险业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得以自由发展;局限性,是一般公众对保险业的优劣的评判标准不易准确掌握,对不正当的经营无能为力。(二)规范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方式是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政府对保险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比例、投资运用等均有明确规定。这种管理方式比前一种方式有进步,但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所以,实务中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三)实体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管理规则,保险管理机关有较高的权威,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业务及破产清算等均进行监管。目前许多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如日本、美国、德国等。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管采用此种方式。第二节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一、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一)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募集设立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设立的要件(1)要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2)要有公司章程草案。(3)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4)公司名称和注册地。(5)业务范围与产品设计。(6)市场调查与再保险安排。(7)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包括:申请书(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必要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本投入、业务范围、业务风险、资本积累、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中国保监会审查合格后,申请人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业。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开业申请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才可以凭借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设立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资本的要求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