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承办法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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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管理,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的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第四条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及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第七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止申请之日满15年及以上为准),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障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第八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规定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公证后分送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及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将合同书复印后送拟执业医疗机构及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第十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一)采取理论自学及跟师学习的形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师承人员要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其中,跟师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20个工作日。(二)师承人员自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医疗机构批准,报指导老师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和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省中医药局负责出师考核的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出师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地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审核意见。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四)学历或学力证明;(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六)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七)其它材料。第十五条省中医药局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将在全省首批师承关系合同书执行期届满后另行通知,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发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并确定考核时间。各地县(区)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和初审,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具体组织审核并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二)技术实践时间到申请考核报名之日满5年或以上。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向所属县(区)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地(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四)申请人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由医疗机构出具,经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的证明其技术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六)省中医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各地(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与出师考核时间同步,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局提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各地(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中医药局备案。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二十七条师承人员或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广东省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国家报考规定所需的其它材料。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已参加考试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主要包括乡村医生和在医疗机构中跟师实习抄方人员。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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