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现象学(现象学概述、胡塞尔的现象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现象学哲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和基本观点,把握现象学哲学的基本方法、理论内容、哲学目标及其演变过程;并通过对现象学基本思想观点的评析,使学生能够正确地把握现象学哲学的成就和局限,以及它对此后西方哲学发展的影响。[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第一节现象学概论一、什么是现象学现象学(phenomenology)是20世纪初期德国哲学家胡塞尔所开创的哲学运动,是20世纪最具影响的哲学思潮之一。所谓“现象”就是呈现出来的东西。传统西方哲学是在与“本质”、“本体”的对立中来使用现象一词,所以做了现象与本质的区分,认为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本质才是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东西。康德对现象和物自体的区分是其典型代表。现象学虽然是把现象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和出发点,但它对现象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理解。现象学所说的现象就是事物本身,没有现象之后的问题;现象作为“显现”,不仅是对感官而且是对意识的显现,而且正是在意识中事物本身被认识;同时,意识活动与事物的显现也不再是主客观关系,因为显现是通过意识活动在意识之中的显现、是意识的自我显现。这里“意识”已经不是传统哲学所说的精神实体或主观的活动,而是一个揭示真理的过程。“事物本身”也不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精神实体,而是在意识活动或人的存在过程中显现出的内容。现象学正是要通过意识的自我显现来揭示事物本身。这种关于现象的概念,企图消除传统哲学中内在与外在、本质与现象、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心灵与身体、人与物的对立,强调显现于我之物即事物本身。二、现象学方法现象学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一个由不同理论和学派组成的哲学思想运2动。各种理论和学派的一致性在于他们都采用了现象学方法。斯皮格尔伯格(H.Spiegelberg)在《现象学运动》一书中总结了现象学方法的七个要点。其中前三条具有普遍性。1.考察个别现象。其具体途径为现象学直观、现象学分析和现象学描述。现象学直观实际上是从专注于现象的某一点开始而生发出来的自由联想,直到对这一现象一切可能的方面、性质和形态都获得清晰的观念。它不仅起综合作用,而且强调自由的想象。现象学分析是把呈现于直观中的各种观念运用概念和名称加以分类的过程。现象学描述即使用分析中获得的概念、名称对直观内容进行描述,也要在语言中把思想观念明确化、固定化。可以以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过程。假设考古学家发掘出一块金属碎片,他通过直观,把能够想象到的碎片的方方面面综合在一起,想象它原本是什么事物,使用诸如“酒器”、“铜器”、“祭祀用品”、“文字载体”等概念来指示它的形状、性质、文化功能、和象征意义等等。在对这一器皿的全部意义的描述中,考古学家不但达到了这一事物的知识,而且知道了它的使用者和制造者,乃至当时的社会环境。2.考察一般本质。也就是理解现象学描述中所使用的概念和语言的意义。对意义的理解也是一种直观,是把呈现于对个别事物的感性直观中的材料加以理想化的结果。本质考察使个别现象获得一般意义。3.理解本质联系。本质联系即概念间的联系,理解概念间联系的直观称作范畴直观。比如,“桌子是黑的”这一判断中的概念“桌子”和“黑”是对个别事物和本质加以现象学考察的产物,但对连词“是”的理解却是前述过程所不能说明的,这是范畴直观的产物。逻辑词项“相同”、“差异”、“或者”等的意义的理解,也都属于范畴直观。4.关注事物显示的方式。在以上过程中,事物或显示在感性知觉中,或显示在联想中,或显示在概念意义之中,或显示在概念联系之中,方式不同清晰程度也不同。这一过程经历了由事物侧面到整体,淡化整体边缘集中关注核心两个阶段。现象学方法把对现象的考察集中于对显示过程的考察。5.探讨现象在意识中的构造。对事物的把握是通过现象在意识中的构造完成3的。把知觉内容联结为一个整体就是现象在意识中的构造。这一过程类似于“格式塔”心理构造。6.“悬搁”对现实性的信念。现象学方法处理的是所有直观材料,不管它们是现实的还是非现实的、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现象学要求对这些直观材料不做本体论上的区分,把其存在或不存在的判断先“悬搁”起来。7.揭示被遮蔽了的意义,还事物以本来面目。现象在显现过程中表现自己,但现象在意识中的显现并不是自明的,而是受到各种偏见、尤其是语言的歧义性的干扰和遮蔽。因此,对一些重大的概念必须作解释学的考察,恢复其本意。现象学要求对一切表示现象的理论语言都要进行这样的考察。现象学方法不是科学方法,既不是演绎又不是归纳,也不是两者的结合。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摆脱传统和现有的理论、学说的影响,相信自我直观的可靠性。现象学的“直观”既是自由的想象,但又没有主观任意性。它要求在事物、观念和语言三者关系中全面地理解事物自身。现象学方法既有德国哲学对理论系统性、综合性的爱好,又有法国哲学对观念明晰性和描述细致性的追求,还有英国哲学对语言意义的特殊敏感。现象学方法对现代哲学、各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一种创立新概念的有效方法。三、现象学的形成和发展现象学作为一种哲学思潮由德国哲学家胡塞尔创立。此后得到很大发展,成为渗透到诸多学术领域的现象学运动。存在主义哲学和解释学都是现象学在不同方面的发展。所以,广义的现象学除了胡塞尔的学说之外,还包括存在论哲学和解释学。此外,还有应用现象学,即把现象学方法应用于各门学科对其对象进行研究。如,莱维纳斯(E.Levinas,1906-1995)在伦理—宗教领域的现象学研究、茵加登(R.Iagarden,1893-1970)在美学和艺术领域的现象学研究、贝克(O.Becker,1889-1972)在数学领域的现象学研究等。不过,存在论哲学与解释学在许多方面又与胡塞尔的学说有着很大不同。狭义的现象学仅指胡塞尔的思想。本章介绍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存在论哲学和解释学分别单独列章介绍。与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相比,现象学与传统哲学的关系较为密切。实证主义4拒斥形而上学,而现象学则对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密切关联。分析哲学重视语言分析,而现象学则认为人的意识和实际生活是比语言和逻辑更深的层次,因而重视意识分析和生活世界的研究。分析哲学一般不重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以及人类历史的目的问题,而现象学则认为这些问题是哲学探讨的主题。第二节胡塞尔一、生平与著作胡塞尔(EdmundHusserl,1859-1938)是现象学哲学的创始人、20世纪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出生于当时奥匈帝国的一个犹太家庭。1876-1878年在莱比锡大学学习物理学、天文学和数学,1881年在维也纳大学以关于微积分的论文获得博士学位。1884—1886年间在维也纳大学听布伦塔诺(F.Brentabo)关于新力学和哲学的课程。在布伦塔诺的影响下,决心献身哲学研究。他自己后来说:“我是在布伦塔诺的讲演之后才决心选择哲学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的,这是因为他的讲演使我树立了这样一种信念:哲学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它也能以最严格的科学精神来对待,并且必须以这种精神来对待。”(斯皮格尔伯格,《现象学运动》,72页)。1887-1901年在哈勒大学任编外讲师。1901-1916年应邀在哥廷根大学任教,先后担任副教授、教授。1916年到弗莱堡大学接替李凯尔特留下的教授职务,直到1928年退休。纳粹在德国上台后,作为犹太人的胡塞尔受到打击,其学术活动被限制,后来又被剥夺德国国籍。但仍然坚持写作。胡塞尔生前发表了7部著作,遗留的大量手稿则由比利时卢汶大学的“胡塞尔档案馆”和德国科隆大学的“胡塞尔文献馆”共同保存并整理出版。胡塞尔的思想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数学和逻辑的基础,探讨数学、逻辑和心理学的关系。以1891年出版的《算数基础:心理和逻辑研究》为代表。该书试图从心理学来为数学和逻辑确立基础。受到弗雷格的严厉批判。胡塞尔后来也认为自己的观点不妥,遂又重新研究逻辑的基础问题。第二阶段:创立现象学。以《逻辑研究》(1900-1901)为代表。该书第一卷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第二卷则建立了“描述心理学方法”,即现象学方法。第三阶段:把现象学发展为5先验唯心论。其代表作是《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1910)、《关于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1913年出版,后两卷死后出版)、《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1929)、《笛卡尔的沉思》(1931),在这些著作中胡塞尔提出了“现象学还原”和“先验自我”对世界的构造。第四阶段:转向生活世界。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前两部分于1936年发表)一书中,胡塞尔对自己的唯理智主义做了自我批评,把现象学归结为“生活世界”,而不是自我的创造物。二、意向性理论把哲学确立为一门严格的科学是胡塞尔进行哲学研究的动因和目标。胡塞尔开始哲学研究时集中于数学和逻辑基础的研究,试图以心理规律来解释逻辑和数学规律。后来认识到逻辑和数学规律不能归结为心理规律,又起而批判心理主义。认为要解决数学和逻辑的基础问题,首先必须进行认识论研究、澄清认识论的问题。正是为了澄清认识论问题,胡塞尔创立了现象学,以现象学方法来研究认识论问题。而要研究认识问题,首先必须研究意识问题、揭示出意识的基本结构。胡塞尔以意向性为切入点展开了对意识和认识问题的研究。所谓“意向性”(intentionality)也就是精神活动总是指向某个对象的这个特征。意向性这个概念是布伦塔诺从中世纪哲学中引进到现代哲学的。布伦塔诺指出:当爱的时候总有某个对象被爱;当恨的时候总有某个对象被恨;当判断的时候,总有某种东西被肯定或被否定。所以,精神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必定指向一个对象。胡塞尔引申和扩张了这个概念,在《逻辑研究》和《关于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一)《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理论1.表达的物质外壳和表达的意义胡塞尔从表达入手来探讨意向性问题。他认为表达是有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那容是意义。表达的意义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上去的东西。当我们说一句话或写下一个语句时,我们就把意义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上去。当我们听一句话或阅读一个语句时,我们又6把意义在意识中再现出来。离开人的意义意向行为,任何记号都不可能成为有意义的语言。2.对象化活动的三个环节胡塞尔认为,当我们表达一个意义的时候,我们的意向活动包括三个环节:(a)意向行为,(b)意义(意向内容),(c)对象。“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逻辑研究》,第二卷,50页)“表达通过意义表示(指称)对象。”(同上,54页)对象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观念的和想象的。把表达的意义(意向内容)与对象区分开来十分重要。因为有些表达意义不同对象相同,而有些表达意义相同对象却不同。如“依恩纳的占胜者”与“滑铁卢的占败者”两个表达,意义不同而对象却相同。表达与意义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说明。从语言学的角度看,表达借助于意义与对象相关联:表达——意义→对象。从意识的角度看,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对象。3.一切意向活动以对象化活动为基础从意向活动与对象的关系来看,有两类意向活动,一类指向对象,另一类暴饮暴食直接指向对象。例如,高兴和忧愁这类情感的意识活动都并不直接指向对象。胡塞尔承认存在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但他强调:一切意向活动(包括不直接指向对象的情感的意向活动)都以对象化的意向活动为基础。没有无缘无故的高兴或忧愁,人们总是因为什么而高兴或忧愁。例如,因为看到朋友而高兴、由于听到坏消息而忧愁等等。胡塞尔还认为,意向活动可以分为情感的和理智的两类,理智的意向活动是情感的意向活动的基础。4.意义赋予和意义充实当我们听到一个表达,例如“房子”,这声音引起我们的意识行为,在我们的意识中可能浮现出抽象的房子的表象(单纯的房子的意义),也可能浮现出具体的房子的表象(如平房、高楼等)。胡塞尔认为,这种差别出于意识行为不同,前者只有意义赋予或意义意向的行为,后者除此而外还有意义充实的行为。意义充实的行为使认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