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责任险和检验人员人身意外险保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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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特种设备检验责任险和检验人员人身意外险保险内容一、承保条件承保方式各机构投保检验人员人身意外险,东大将已投保机构名单交协会,即可成为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检验责任险总保单的成员,享有检验责任险的赔付能力。检验责任险保险责任:详见条款内容保险限额:协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累计赔偿次数10次各类设备限额: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限:2006.01.15——2007.01.14附加条款:1、20吨以上锅炉检验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2、检验过程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8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3、放射性污染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检验人员人身意外险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详见条款内容保险限额:意外身故人民币15万元意外残疾最高人民币15万元,具体比例详见条款列表保险期限:2006.01.15——2007.01.14各类检验设备名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元)20吨以下(含20吨)锅炉人民币800,000.00压力容器人民币3,000,000.00电梯人民币500,000.00起重机械人民币1,000,000.00大型游乐设施人民币500,000.00客运索道人民币1,000,000.00压力管道人民币1,000,000.00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二、条款内容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在完成检验后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导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第三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该事故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引起的检验检测责任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涉及该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四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或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后继续承接或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二)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核准的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三)被保险人在其规定的辖区以外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特种设备检验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3-(五)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或其检验资格被撤消后仍继续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六)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执行超出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许可范围的检验检测;(七)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在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未使用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八)被保险人或其检验人员的故意、恶意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私自承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或在其他检验单位执业;(十)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听从被保险人或其检验人员提出的关于特种设备的书面整改意见,或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违章操作;(十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十三)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未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签字,或未经被保险人规定的授权人签署,或未加盖被保险人印章。第六条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二)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检验行为不在此列;(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六)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所致的赔偿责任;(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第三者的任何间接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三)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四)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六)被保险人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一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若承保风险扩大,保险人有权要求增收保险费。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接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第三者的索赔请求时或知道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信息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且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和其雇员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十六条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将在本保险期限内签订的所有《特种设备委托检验合同》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各自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合同(包括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事故责任人的检验检测资格证、被保险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正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事故原因的其他证明或裁决书、与索赔有关的其他必要的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若是委托检验,还必须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特种设备委托检验合同》正本。第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赔偿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检验人员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有权重新审核并确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被保险人应授权保险人以其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时,保险人可以不付赔偿责任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6-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列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均按日平均计收。第二十九条定义:特种设备: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特种设备,但不包括那些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其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特种设备检验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事故:是指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各类事故。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7-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存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份,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职工,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的,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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