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L/O/G/O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频繁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愈显重要。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位于美国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起火,引发原油泄漏并造成重大污染;2011年3月11日,日本近海发生的9级大地震引发的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1至4号机组相继爆炸起火,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重大污染;2010年松花江化学原料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2010年大连新港油管爆炸;内容提要概念功能及特点发展瓶颈解决措施4123概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pollutionliabilityinsurance)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则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类型,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因此又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制度在19世纪后半叶首先出现于法国,其后为德国、瑞典、美国等欧美各国所仿效。它一方面可以免去被保险人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无辜的受害者及时获得损害赔偿。分类依照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约定,环境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用的场地,依法负有治理污染的责任并因此而支出治理费用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基础,承担保险给付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发生索赔的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环境责任保险有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指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发生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失效若干年甚至几十年后,这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的污染损害,无法把握未来的保险给付责任。保险公司为限制其责任承担,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索赔型责任保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对被保险人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代的环境保险已经由事故型责任保险发展为索赔型责任保险。根据环境责任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否取决于排污企业的意志,又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环境责任保险采取强制投保的形式。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如美国、瑞典、德国等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我国对于某些污染环境的行业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例如,依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当投保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案例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主要功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功能当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污染场所周边的环境、公私财产以及人体健康等方面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环境风险评价功能保险公司必须对环境风险做出准确评价以确定保费。此外,还要随着保险合同的签署关注环境风险的变动。污染减排的激励功能保险公司将根据环境风险向企业征收保费。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将支付较高的保费,而环境风险低的企业所支付的保费相对较少。环境风险监察功能保险公司通过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取得对企业环境管理监察的权力,可对企业进调查,促进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性。功能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推动环境产业化和市场化经营环境责任保险还可以看作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措施,因为保险费用与污染程度成比例,如果企业改良技术,进行环保型生产,其所缴纳的保费就会相应降低,生产成本也随之降低,市场竞争力则随之增强;于是,企业对新兴环保科技和环保设备的市场需求扩大,愈来愈多的环保产品、劳务和智力成果,甚至环境要素本身纷纷进入市场,成为可交易的商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大部分情况下,只承保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及不可抗拒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外,对于战争、军事行动、企业违反国际法律法规所致损害,保险人—般也不承担赔付责任。由于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和工艺流程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不一样。所以其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有条款。而不能像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采取格式合同的做法。由于此险种承担的赔偿金额大,承保范围窄,其经营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往往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政府从财政、税务上进行扶持。承保范围具有有限性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保险赔偿限额原因:赔偿、罚单数额巨大例如,1990年2月,壳牌公司因污染了马瑟(Mersey)河口,被处予1百万英镑的罚款。英国的皇冠法庭(CrownCourt)多起类似罚款超过1百万英镑的案子。为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在投计保单时,保险公司一般要确定其承担的责任限额,有时也会要求被保险人共同承担赔偿金。在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最高限额都是1.6亿德国马克。负面效应道德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公共安全网的作用增强了排污企业冒险的积极性,促进了个人责任的没落,引发了负面效应,又称“道德风险”(moralhazard)。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恶意图谋保险赔偿金而故意诱发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环境责任保险之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为企业生存披上了一层“防弹衣”。企业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机构,而它本身除了交纳保险费外,无需付出任何代价。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削弱了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在抑制企业排污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2.引发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在保险公司对规模大小不一,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时,那些清洁生产的企业同那些污染企业受同等保护,此即意味着同样规模但污染性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清洁生产企业实际上是对污染企业分担风险,提供补贴。3.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戒功能责任保险将侵权行为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人负担,实际上就否定了“自己责任”这一传统的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行为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能否将损失通过保险和损失分担制度而转嫁给公众,从而使侵权责任所具有的惩罚、教育不法行为人等职能的存在受到了威胁。4.保险人的风险极大,抑制了私人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环境责任保险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其运作极具风险性,即保险人收受保险费却承担了一个风险,并且保险金的赔偿多是巨额支付。所以,私人资本因无利可图也因实力有限而不愿冒险或不能进入这一领域,即使有私人投资进入环境责任保险领域,但是才力雄厚的保险人也可能因遭遇巨额侵权索赔而破产。我国尝试试点2013年2月21日消息,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截至2013年2月21日,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247063《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的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发展瓶颈制度缺陷面临困境自愿保险模式形同虚设由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较窄、风险相对较少,使得赔付率比较低,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使其不愿投保配套性立法缺位•保险属性定位不明•保险赔偿范围有局限1.企业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民、刑、行赔偿范围有限:直接、间接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业投保意愿不足。2.保险公司供给不足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选择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不符合大数法则:试点初期政府部门出面选择少数企业投保,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一定程度解决了信息问题,可是为数极少的企业投保并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即大数法则。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投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3.缺乏责任保险的定价和理赔需要科学的数据和技术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这两项标准是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解决措施为了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应以完善支撑性或配套性法律为要务。保险性质应当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其理想状态是:既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又遵循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操作:既维护了企业根本利益,又约束并迫使其履行环保责任。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易有短期不愿投保的行为。一定范围内的强制保险模式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现状所需。现阶段

1 / 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