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实现高效、优质、安全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掘进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煤矿各部门、各级管技人员必须把掘进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3条各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并明确各级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矿总工程师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对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监察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业务范围内第一责任者,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4条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第5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单进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二章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第6条矿井必须根据煤炭市场状况、矿井长远规划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第7条矿井在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应提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提出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集团公司审查。第8条集团公司组织技术、机运、地测、通防、安监、计划、设计等部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9条矿井生产布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及规定。二、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三、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证矿井采、掘、抽关系平衡,“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四、稳定采场能力,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矿井持续均衡生产,稳定煤炭产量和质量。五、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第10条矿井生产准备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矿井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等规定和集团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二、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重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划要求。三、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四、矿井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在相邻区段沿空送巷时,必须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且保证掘进准备和工作面回采的压茬时间至少在6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在实施时,各矿还应根据具体条件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五、采掘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应相互独立,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并批准后执行。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六、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如煤层解突、防治水等)纳入生产准备工期,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七、突出煤层的采掘安排还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关规定。第11条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开拓、准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第12条以下情况必须在掘进施工前编制专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准备:一、回采工作面超过水平或采区设计的开采范围。二、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试验和研究的科研块段。三、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不得开采的工作面或必须开采的工作面需改变原方案时。四、其它需经审批的特殊地点(如提高回采上限等)的开采。第13条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第14条矿井生产准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经矿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章掘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第一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第15条掘进作业规程是在《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指导掘进施工、落实技术方案、规范施工管理的强制性、基础性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对作业规程的补充和完善,既是作业规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文件。第16条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否则严禁开工。第17条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施工,提高单进水平。第18条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简练,术语规范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第19条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矿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技术设计等。第20条矿井应在距预计开工1个月前,向有关单位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第21条作业规程编制前,有关单位根据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由地质部门提供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包括巷道预想剖面图。二、由技术部门提供的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矿井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等。三、由通防部门提供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四、由机电部门提供的掘进供电设计。第22条作业规程编制期间,掘进区队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设计,并参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以及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等,认真编制。第23条掘进区队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并打印成册,经区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技术科初审。第24条作业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活页装订,所有附录资料必须附后备查。作业规程中文字采用GB2312仿宋体,章标题采用加黑小二号字,章内大标题采用加黑三号字,章内小标题及正文文字采用四号字,正文表格内文字采用五号字,作业规程通知书、审批记录和附录表格内文字采用小四号字。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打印要求与作业作业规程相同。各矿也可根据本矿具体情况,印制统一的安全技术措施专用纸张。第25条以下各工程可视为一个单项工程,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一、基建、延深工程1、主、付立(斜)井,风井,暗立井。2、马头门及附属峒宝。3、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峒室。4、装载峒室。5、采区煤仓。6、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7、水仓及附属巷道。8、清理斜巷及附属峒室。9、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10、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二、生产矿井1、水平运输大巷。2、总回风巷。3、采区进风石门。4、采区回风石门。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及附属峒室。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峒室。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峒室。8、采区煤仓。9、同区段、同翼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关联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及溜煤眼、变电所等)。10、采区一翼、同一煤层、同一区段回采工作面的风巷、机巷,开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11、安技措专项工程。第26条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第27条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一、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二、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三、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地质钻孔等);过采空区、过老巷等。四、改扩棚、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点、峒室及其他临时工程)。五、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六、石门揭煤、掘进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拨门、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七、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28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试行)》是一个综合性、指导性的“大纲”而不是作业规程内容的全部。与其相对应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编制说明(试行)》是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规章及制度繁多,难以罗列。因此,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具体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切实使规程起到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第二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第29条作业规程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技术、通风、运输、机电、调度、安监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送矿总工程师批准。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第30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31条掘进作业规程中所有签名栏,一律手签,不得打印。第32条凡集团公司工程处承担的工程,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矿审批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报矿技术科存档。第33条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人员,必须是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第三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第34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一、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本单位的区长主持。二、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三、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复工通知单,并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停(复)工通知单经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签字后,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地测、通风、安监、调度、机电、运输等相关部门执行。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四、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掘进施工区队的考试由区负责人、技术员、安监处共同监督执行,并将考试成绩分别附于各单位持用的作业规程之后。轮休或请假的工人必须经补贯补考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第35条与本掘进工程相关的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等有关单位,也必须对参与掘进施工的有关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36条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蔽工程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地测科负责填入相关的图纸。第37条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图牌板,内容包括:施工巷道布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