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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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页共9页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05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公司认可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第2页共9页意外残疾给付和意外伤害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前述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所致;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或药物过敏所致;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五条保险期间一、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以一年为限。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二、如施工企业因故停工,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生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三、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二、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算标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后计算缴纳: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算;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算。三、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第七条续保在本合同期满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所公布的续保年度费率标准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第3页共9页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8.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5、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第4页共9页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原件、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5.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3.该被保险人身份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丧失。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条仅适用于按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保费方式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本公司有权指定医疗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接受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资格。本公司决定解除其资格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第5页共9页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第十六条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七条资料提供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3.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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