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福安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十六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页内容结束第1页共10页【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福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福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第2页共10页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二、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从确诊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6或患艾滋病7(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项“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情形除外);九、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无有效行驶证:(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6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7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8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第3页共10页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金给予申请书合同;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4.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5.由医院11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10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第4页共10页检查报告;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重大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五章一般约定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2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二周岁以下。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11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