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早退)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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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早退)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附2011年作者:zmc813784标签:工伤提前下班早退车祸2011-10-0714:00星期五晴提前下班(早退)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提前下班出了车祸,能否算工伤?安吉新闻网2011年05月27日08:59|来源:假日周刊|作者:文/吴静插图/孙琦2010年12月,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受伤算不算工伤的争论,最终尘埃落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了两处调整,一是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看似完整了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但是,现实的问题不断涌现,如新条例并没有设定“提前下班”的概念,但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却经常遇到职工未经请假或自我调班提前回家,途中受伤害的情况。由于涉及案件定性,对职工权益和企业实际利益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提前下班”或“上班迟到”遭遇事故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成了新的法律焦点。案情回顾提前下班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在我县开发区(递铺镇)一家公司上班的刘晶晶(系化名)提前下班,没想到中途出了车祸。事故发生后,刘晶晶所在公司以她擅自离岗为由,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但刘晶晶认为自己的行为仍属于“下班途中”,应被认定是工伤。据了解,刘晶晶所在的公司对作息时间有明确书面规定,当时正值夏季,下午下班时间为17点30分。5月某日下午,刘晶晶因为家中有急事,于是没有来得及向领导请假就急匆匆下班了。但未曾想到,在回家的途中,她被一辆汽车撞伤。经过医院紧急抢救,她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双腿却落下了残疾。出院后,刘晶晶找到公司有关方面进行交涉,要求由公司承担医药费。她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了车祸,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公司方面却不认同她的说法,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下午下班的准确时间,而刘晶晶却擅自违反规章制度提前下班,她在途中遭遇车祸是个人行为,属于可避免的,因而她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无需承担她的医药费用。分歧焦点非下班时间回家,算不算“下班途中”?对于两方的各执一词,旁观者也是议论纷纷。支持刘晶晶的一方认为,刘晶晶违反公司规定提前下班是事实,但她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能仅因此抹杀了她正处于“下班途中”的事实。按照现有法律条款规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并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的,就应被认定为工伤。支持公司方面的一方认为,刘晶晶的下班时间应该是在17点30分,而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时间来看,事故发生于17点18分。由此可以证明,刘晶晶当天的行为属于是擅自早退,违反了相关的劳动纪律,并且如果她按照正常时间下班的话,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律师解析本案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刘晶晶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刘国祥律师了解本案后分析,首先由《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知,职工遭受伤害时,必须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之一”或是“符合15条规定的可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之一”,同时又不存在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具体到本案,公司职员刘晶晶从公司回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注:2011年新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刘晶晶没有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因此,刘晶晶遭遇车祸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公司提出,刘晶晶属于擅自提前下班办理私人事务,并非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主张,刘律师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联系到本案,虽然该公司主张刘晶晶不属于工伤,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在限期的有效举证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晶晶是私自办理私人事务,并非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但是现有的证据又可证明,刘晶晶受伤的地点属于其工作公司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对她遭遇车祸认定工伤并无不当。本案说法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本案所涉及的车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刘律师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晶晶擅自早退,提前回家,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或者说是刘晶晶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他继续解释,当职工提前完成当晚工作任务后提前下班,这种情况也是符合公司的下班惯例,公司不应对此有异议。职工早退下班遇车祸亦属工伤发布日期:2009-07-27文章来源:王某是一名公司职工。2003年12月9日下午,王某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30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王某致伤并已逃逸。成讼后,就王某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王某属早退,王某不属工伤。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王某是早退下班,且为他人所撞伤,但仍构成工伤。至于王某早退,应否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及何种处罚,则另作他论。因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注:2011年新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同时,尽管该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但其第六十四条同样指出:“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为此,虽然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9日,但至今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即在新条例实行前并未完成工伤认定,故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工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作者:兴国法院曾育锋上班早退遇车祸死后能否定工伤【典型案例】权某受雇于我市某纸品厂作切纸工,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1月24日16时30分,权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即擅自离岗下班回家,途中还顺道在路边市场买菜。17时30分左右,权某行至一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2008年4月,权某的丈夫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纸品厂不服工伤认定,向上一级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工伤认定。该纸品厂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提前下班,擅自离岗,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注:2011年新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本案应当构成工伤,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中李某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虽然李某不是在正常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李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单位返家,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李某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2、虽然李某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稍作停留,顺道在路边市场买菜,但其停留的市场是在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并没有离开上下班路线,去其他地方;且该短暂停留是为了买菜合乎人情,不影响对李某“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从市场回来后,李某骑车继续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负全部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李某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时间该如何来界定【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延伸】省高院行政庭有关法官说,这是涉及“工作时间”认定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争论】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法官、学者在讨论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当下企业之所以对这一点反应强烈,往往是这些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主要赔付费用要企业来负担。不过,也有另一种声音,虽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的时段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迟到、早退,认为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因此,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员工早退在回家的路上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呢?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注:2011年新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无论是否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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