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员工类犯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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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欧阳奕律师主任仲裁员一、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案例一李某侵占案李某,案发时30岁,任公司行政部员工,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公司的卫生用品和办公用品。由于制度的漏洞,本应由三人负责的事情,全部交由李一人全包了,于是李在自己家开设了一家杂货铺,售卖从公司拿回来的卫生用品和办公用品,并自行开发票回公司报销。其自行制作采购、保管及发放记录,采用账实不符的简单作案手法,蒙骗了公司的主管领导和财务,得以猖狂作案一年之久,侵占公司财产达12万元之多。后因偶然的机会,被公司主管领导发现电脑部打印纸用量大大超出合理数量,进而与电脑部核对时,才曝光了李的犯罪行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例二黄某某侵占案黄某某利用担任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叉车工,负责收发货及搬运公司仓库货物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双叶路仓库内的各种规格电缆线1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搬运出库,低价销售给他人。后黄某某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上述电缆线归还给公司。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发后能归还赃物,对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三梁某某侵占案(利用网络犯罪)梁某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电子商务部的员工,平时负责公司在某网络商城的网络店铺的销售管理和广告发布。公司与网络商城达成了合作,在网络商城注册的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的链接放到各处发布,买家若通过点击专门的推广链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并购买网络产品的,公司需根据网络产品金额向推广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推广费。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购买产品,公司无须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的网络推广员、获得专属推广链接,并利用自身权限,直接将公司网络店铺中的广告、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的专用链接;这意味着: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点击有关链接购买产品的,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通过推广链接购买商品、使得公司额外向梁某某支付原本不存在的推广费。(接上文)公司主管进行审查时,发现某个新注册的网络推广员的链接点击数和推广费分成突然大幅增加,又发现公司网络店铺内多个原始链接数据被篡改,因此顺藤摸瓜揪出梁某某。公司立即进行了报警处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梁某某实际侵吞了公司原本无须支出的推广费),数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认罪,并同意向公司退还赃款。最终,考虑有认罪和退款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四胡某某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胡某某系丽水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受公司老板富某某的指派,到丽水松阳、遂昌等地运送家用电器并代收货款。当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回到丽水市区后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550元全部输光。次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将此事如实告知被害人富某某并提出以工资折抵挪用的货款,被害人富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人民币15500元货款归还给被害人富某某。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货款归还给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南京某公司发生采购锻件业务过程中,先后9次收受该南京公司总经理杨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例五李某受贿案四、盗窃罪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案例六吴X等三人盗窃案吴X等三人,案发时19至21岁,任仓库普通员工,其利用公司仓库晚间不清场的漏洞,悄悄滞留在仓库货架区,待公司下班后,将公司货物从窗口抛出,由其负责接应的同伙运走,盗窃公司财产15万元。得手后,三人畏罪潜逃。经公司报案、公安人员追捕,终被抓获。法院认为,吴X等三人仅仅是仓库普通员工,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应认定为盗窃罪,且15万元数额巨大,因此该三人皆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例七林某某盗窃、毁坏公司财物案林某某为某公司保安员,某日负责夜晚公司和厂房巡逻班次时,擅自离开巡逻岗位、开锁进入厂房盗取公司货物,并意图撬开公司后门转移赃物。林某某在破坏电子门锁后仍无法打开后门,将赃物抛出围墙外让同伙接收。次日公司盘点时发现货物异常并查看监控录像,由于案发时间在凌晨、光线不足,监控录像显示林某某从厂房出来后,撬锁失败、无法打开后门,并将一袋密封物品扔出墙外。公司立即作报警处理,警方到场带走林某某并进行盘问、调查等工作。林某某承认相关不法行为,当即被警方刑事拘留。经公司统计,货物损失达2万余元、电子门锁损失2千余元;林某某不仅涉嫌盗窃,还构成财产毁坏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管理制度。林某某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公司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五、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八刘某故意伤害案在上海市某建筑工地宿舍内,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杨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杨某推打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持水果刀捅刺杨某,伤及肺脏、心脏,构成重伤。被告人刘某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确被打至轻伤,表明被害人杨某存在过错。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亦能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六、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九内鬼高仿案A公司业务员多人,与负责生产加工并验货的技术人员合谋,在公司的定点加工厂,以1:1的比例在同一家加工厂生产未经授权的公司品牌产品,即:公司下单生产多少,他们就给工厂双倍下单,并利用职务之便,在辅料工厂以类似办法多准备了辅料,一并提交给加工厂。然后业务员又将该等侵权产品供应到外省市场的非正式渠道进行销售,后因公司打假部门在打假行动中,在非法批发市场中打获大批“高度仿真”的假货才揭穿了犯罪手法,经缜密调查,查出了内鬼,予以刑事报案处理。案例十网络售假案G公司为著名品牌服装企业,某著名网络商城有多家网络店铺均声称销售G公司品牌的服装正品,且价格最高的也仅为实体店的三分之一。G公司向该类网络店铺购买多件产品并进行鉴定,确认该类网络店铺销售的产品均为仿冒、且仿冒产品均擅自使用了G公司的注册商标。G公司一方面联系网络商城提供售假网络店铺的资料,另一方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网络店铺(开店个人或公司)支付侵权损失费用。G公司同时提起多起针对数间售假网络店铺的诉讼,在网络商城有效地震慑了售假商家。售假网络店铺主动与G公司联系赔偿事宜并请求和解,保证不再犯。七、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八、单位行贿罪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十一施某某单位行贿案2008年至2010年7月,被告人施某负责经营A公司、B公司。两公司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多家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销售环卫设备的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施某多次给予各事务所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作为A、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施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九、员工的不当行为及其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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