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等关系。1987.1.1实施《民法通则》2011.8.13《婚姻法》解释(三)2012.7.1实施《侵权责任法》2014.3.1新《公司法》实施2014.5.1新《商标法》实施2015.4.24新《广告法》通过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9.1实施.(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适用法律、平等协商)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6、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民事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如政府采购合同等),也可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包括:①物(动产、不动产)②行为(主要指劳务行为)③有价证券④非物质利益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四)知识产权1、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著作财产权(可以有财产收入的):作者终身+死后50年(出版/发行/复制)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2、专利权:(先申请原则)①发明:20②实用新型:10③外观设计:103、商标权:2014.5.1新《商标法》实施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新)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新修)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新增)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旧法是6个月)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五)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①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反之不然)①概念: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②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A.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大于等于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口诀:“16到18自己挣钱自己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所有的商行为均无效”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①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③法院宣告④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明确状态口诀:宣告失踪2年无顺序法律后果“财产代管制度”宣告死亡①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2、0)(一般4年公告一年,意外自然灾害等2年公告一年,意外经有关机关证明的0年,公告3个月)《民法通则》第23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战争四年)。②厉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顺序,同等优先级以宣告死亡为先)③法院宣告(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使用的特殊程序,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使用特别程序俺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审理必须遵守规定:A.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俺家,不交诉讼费用。B.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D.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厉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E.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④结束人身关系上不确定状态口诀:宣告死亡420有顺序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若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只有妻子未嫁情况下自动恢复;子女收养关系无法失效;返还财产过程中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六)法人1、法人(并不等同于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口诀:法人有“三独”:财产独、责任独、名义独法人有“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法人的责任承担:“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法人整体承担;员工不承担、股东不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2、新公司法监事会“穷人俱乐部”董事会“夫人俱乐部”口诀:注册资本无底线注册方式认缴制验资减资无限制(2014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中:修改条款——①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②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④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去条款——以口诀记忆其他注意——两个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计划生育政策”),该公司还不能投资设立新的艺人公司(绝育政策)口诀:一人公司“两个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绝育政策3、法人的分类①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②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分为社团(公司)法人与财团(基金会、慈善组织)法人。③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典型的法人。4、自然人VS法人自然人:姓名权、隐私权、身份证、公安局、生死、死了、遗产、结婚离婚、母子、遗嘱执行人法人:名称权、商业秘密权、营业执照、工商局、设立注销、破产、破产财产、合并分立、母公司子公司、破产清算人三、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的分类1、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中只有欺诈等是可撤销的,加上损害国家利益才是无效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人超能力无权代理(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无权处分(201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买卖和同中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其他效力待定)(二)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种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成立要件:有能力;意思真;不违法四、民事权利完全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物权《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3.16通过,2007.10.1施行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性(一物一权)口诀: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二)物权法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动产、不动产)③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动产的公示:交付公信力的体现——善意取得制度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不知情)(遗失物、赃物不适用),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动产已经支付,不动产已经登记,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三)物权的分类①所有权--自物权/完全无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②限制物权--他物权A.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四)相邻关系1、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圈里事,因相互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①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毗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②客体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③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向林芳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几种相邻关系的处理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②相邻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③相邻建造关系④相邻光照、通风、印象、震动关系。(五)地役权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A.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B.很强的意志性(约定)C.从属性: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②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③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适用权的消灭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