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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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上岗、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干部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组织人事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二)有理想、有担当,有实践经验,有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研究所的科研与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集团及所党政的要求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正确履职,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确实有实践工作能力者,可不受学历、工龄限制;(四)身体健康。-3-第三章动议第六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八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备。第四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条民主推荐中层干部的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四)向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一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所领导;(二)中层干部;(三)全体员工。第十二条所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4-个别提拔任职,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四条个人向领导班子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员工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五条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考察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十七条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既注重考察实绩,又要注重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还要注重考察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敢于担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八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宜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中层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向领导班子汇报。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二)其他部门;(三)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6-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一)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对党委成员提出的质询,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同志负责解答;(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新拟任的中层干部须在十天内向集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二十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根据岗位性质,分别采用聘任制、选任制、委任制。(一)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实行聘任制;(二)党支部、工会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第二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7-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二十八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第三十二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能力和素质测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研究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第九章交流、回避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由所党委会研究决定,被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8-排。第三十五条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一)部门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满两个任期,副职满三个任期,一个任期为3年的应该交流;(二)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特殊情况下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延期任职。第三十六条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第三十七条交流到新岗位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按照新的岗位设置要求定责、定薪。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与所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九条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9-(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四)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五)不发扬民主,不注重团结,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所党政作出的决定;(六)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七)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员工廉洁从业暂行规定》的;(八)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九)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单位(部门)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十)因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的,或对研究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十一)法制观念淡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10-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党委审批。所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四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应适当延长。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11-(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五)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五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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