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管,其目的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过去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层次低,没有处罚权,约束力差。《社会保险法》作为专门法律,对强化基金监管,提高基金安全程度,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执法相当给力,说明了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对多年来基金监管政策研究和工作实践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具有重要意义。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一)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多次提出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二)明确了依靠制度进行监管的法律要求原来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支撑基金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安全、有效运行”。为下步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律依据,也明确了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法律原则。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保值的方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法律上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向,不仅为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作出了法律安排,而且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法律要求。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的重要意义(四)明确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政策《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这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既是对现行基本社会保险险种分类的法律肯定,也提出了按不同险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范围。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二)统筹层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五个险种的最终统筹层次,这对根据不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研究和加强基金监管的措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三)收支预算《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三)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三)收支预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监督检查基金账户建立和运行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专户的建立和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基金账户的种类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分为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开立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应遵循四条原则:①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公共认定。②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不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③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④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的开立应服从分账核算要求,方便社会保险费收缴。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2、基金账户的用途①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计息账户。主要用途是:接受收入户转入的或征收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受财政补贴收入;接受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接受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户、收入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到期本息收入;向支出户划转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②支出户支出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支出的专户。主要用途是: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接受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2、基金账户的用途③收入户收入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归集社会保险费等收入的过渡性账户。主要用途是:暂存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3、基金账户监管①财政专户的监管内容:一是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支出的行为;二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转支出户;三是财政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拨财政专户;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3、基金账户监管四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保值增值,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动用结余的行为;五是财政专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是财政专户有无多头开户行为。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3、基金账户监管②支出户的监管内容:一是基金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支出,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二是开支项目和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项目、范围支付;三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流、挤占、挪用行为;四是支出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五是支出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3、基金账户监管③收入户的监管内容:一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二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流、挤占、挪用基金行为;三是收入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划转财政专户;四是收入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五是收入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3、基金账户监管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应强调的重要监管内容是“对账”。其中:财政专户与开户银行对账、与经办机构对账。支出户和收入户与开户银行对账、与经办对账业务。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面临的形势:1、迅速扩大的基金规模。2、不断增加的经办管理部门和环节。3、统筹级次低的分散管理状况。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基金安全性明显增强。但是,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和违规投资运营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一次比较详细的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禁止行为,不仅管理部门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而且基金监管部门也有了监督检查的依据。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是每一位从事社会保险事业工作人员的职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不仅仅是基金监督机构的工作,监督责任要落实到社会保险事业每一工作环节。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一)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监督政府工作是其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一)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中不仅说明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而且对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提出了的工作任务: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方面的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责任主体,要负责提供有关情况,形成政府的工作报告。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方面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是责任主体,要负责提供有关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或形成专门工作报告。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行政监督分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作了法律授权。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击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三)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三)社会监督另外,还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方式:一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二是举报、投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第二、三款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作了说明;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举报、投诉处理进行了说明。四、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四)监管机构《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没有表述,但在《劳动法》中有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中央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