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简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将逐步扩大。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社会保障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概述(一)社保基金的含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这一概念有以下几点含义:一是为保障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补偿和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具有明显的保障性。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三是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在统筹区内统筹使用。使参加社保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具有明显的互济性。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特别授权的专门机构管理的基金。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二)社会保险基金内容及特征1、社会保险基金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实际上养老保险包含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含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纳入管理的还有社会保险中各险种的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公务员补助和大病救助等)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四个来源组成:一是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是由参保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我市目前执行的各险种费率是,养老:单位参保的单位20%、个人8%。个体参保20%;失业:单位2%,个人1%;医疗:单位参保的单位6.5%,个人2%。个体参保的5.5%或8.5%;工伤:单位0.5—1.5%;生育:0.5%)三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四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滞纳金、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采取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我省是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01年11月2日,第128号省政府令)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社会保险基金特征。社会保险基金因其自身的性质,主要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统筹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特征。(1)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性是指基本社会保险项目由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强制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都具有法律强制的特征,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过程必须做到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到七十五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2)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保障性是指社会保险基金所提供的经济补偿水平只能以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既不保证被保险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其全面生活需求。(3)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性是指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消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使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一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是税前列支。二是财政补助,每年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按排社保补助基金)(4)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对象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指符合社会保险保障覆盖范围内的人员。(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核心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对象不是局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只要发生了生存困难,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享受待遇时一般不要求权利和义务相联系,而社会保险是要求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3、社会保险基金与商业保险基金的区别:(社保与商保最主要的区别:性质不同)一是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国家的法律强制征集起来,商业保险基金则是在投保人资金的基础上依据商业契约建立的。二是基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即个人、集体、国家;商业保险基金的形成仅仅来自个人或单位的投保费。三是历算原则不同:社会保险从考虑社会效果和公民利益出发,必要时依靠国家财政资助;商业保险历算严格遵守大数法则,收支相抵后保证一定利润。(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它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运用这一原理起到“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的作用。)四是支付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是为了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商业保险是为了履行经济合同。(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与模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稳定运行,对基金的运行条件、管理模式、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具体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模式选择、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稽核等。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首先,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稳定运行。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逐步扩大。管理好规模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次,有助于减轻政府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社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出现保障面扩大、待遇水平提高、费用负担增长的情况,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助于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堵塞基金流失,减轻政府负担。第三,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目前的社会保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简单地为国民提供物质保障的一种货币收入计划,而是制约和影响一国经济运行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对国民储蓄、投资、财政收支、金融市场乃至国际经济活动均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效率,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国家规定以下管理措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1)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国务院在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2)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年)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全部存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社会保险项目支出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对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管理制度上杜绝了个别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监督内容包括以下:(一)社保基金监管目标社保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性资金,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障制度稳步运行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从制度上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基金监管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完善健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独立高效的基金监管体系,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这是基金监管的工作宗旨,也是基金监督人员的行动指南。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把基金监管的任务落实到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全过程。(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任务和内容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任务和内容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换言之,就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支出环节、基金管理环节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1、社会保险征缴收入监管。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经办机构对企业参保审核情况和缴费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参保和缴费基金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基数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因基数不准造成少缴、漏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企业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统制字[1990]1号和国统办字[2002]20号和人社部办公厅[2010]年51号)、故意少缴或不缴费;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国库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督主要是检查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基金支出监管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具有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不得支付给未参加统筹的人员。二是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统一性原则。基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同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四是适度性原则。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3、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监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对社保基结余监督内容: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二是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三是经办机构的内控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监管的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四是管理人员有无贪污、私分基金等违纪行为。五是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严密,等等。(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原则1、独立原则。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是政府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管权力,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公正原则。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办机构及有关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管的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使被监管者充分了解自己